法治快递 即时要闻 高度关注 大案要案 反腐案例 拍案惊奇 深度报道
立法动态 法界动态 通缉协查 警法故事 社会治安 环球法治 维权资讯
廉政动态 警钟长鸣 政风建设 廉政文化 廉政眼
廉政时评 廉政先锋 反腐漫画 反腐论坛 贪官相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华网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08月30日 21:56:4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新闻链接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点击详细


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物权法实施在即 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十分必要
·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俞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