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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全文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08月30日 21:19:2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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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文)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当日受权全文公布这部法律。

    法律共7章70条,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闻链接

     我国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升应急能力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 崔静 李亚杰)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中国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来自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称,今年以来,中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安监总局也于日前公布了最新统计,截至8月25日,今年中国因事故灾难死亡60370人;环保总局较早前的一份报告则显示,2005年中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新闻媒体应无偿宣传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我国立法明确政府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十项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授权+限权:突发事件应对法着力规范政府应急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田雨、崔静、李亚杰)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必要的、足够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审慎的平衡。

     城乡规划应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这部新颁布的法律还明确,所有单位应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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