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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反垄断法出台“剑斩”市场垄断
2007年08月30日 20:26:5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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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陶驷驹(左)和桑国卫在交换意见。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是,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虽然此前我国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全面,也不够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不平衡。

    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垄断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不但会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它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着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亟须建立一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那么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

    在这部刚刚诞生的法律中,50余项法律条款集中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

    当然,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市场秩序中的所有问题,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更多地还需要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

新闻链接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 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点击详细

    中国出台反垄断法规范外资并购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 吕诺 魏武)中国最高立法机关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法律明确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进行两种审查。 分析人士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另一方面,通过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竞争,有望形成更成熟的市场,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并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点击详细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点击详细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点击详细

    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点击详细

    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获反垄断豁免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吕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

    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点击详细 

     黄建初: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黄建初说,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点击详细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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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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