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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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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8月26日 20:21:56 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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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用一系列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是邯钢2007年5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新华社记者 刘昀摄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而这些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指出。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草案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冯之浚指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 根据权威部门的测算,目前,中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也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其中,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左右。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冯之浚说。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齐中熙)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专家在此间指出,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据了解,草案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针对我国现阶段能耗物耗过高,减量化潜力很大的特点特别强调减量化,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突出重点,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法律强制与经济激励并重,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再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今后,我国拟立法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今后,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齐中熙、顾瑞珍)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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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钱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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