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秀说”一直被广大网友认同,甚至一位熟知内情的人向记者透露说,朱子祠基金会的某位负责人和陈默家私交甚好,陈默家庭条件不错,考虑到陈默的上学费用可以承担,便把50万元转赠出去。
当本报记者向朱子祠基金会核实时,基金会副会长许一民一肚子委屈,“现在我们头都晕了,本来是件好事,现在外面说什么的都有,还有人说我们炒作,50多万元用来炒作未免有些小题大做”。许一民情绪激动地说,“现在我们压力很大,陈默压力也很大,以后我们没人敢再做这种事情了”。
谈到为什么奖励陈默这么多钱时,许一民感叹道:“她可是我们镇上百年不遇的省级状元啊!我们在和捐赠给我们基金的大企业老板提到时,他们一致同意重金奖励。”
捐赠是一种合同
据许一民介绍,朱子祠基金会成立于去年,由于水头经济比较发达,基金会吸引到了许多企业家的捐款,在修建了朱子祠后,剩下的100多万元被用作教育基金,专门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去年高考时,有1名学生考了市里的头名,另外有4个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根据朱子祠基金会初拟定的章程,凡是水头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和市里第一名的学生,奖励1万元,在朱子祠基金会成立伊始,就捐赠出5万元。今年陈默一举夺得省级理科状元,这是水头“破天荒的第一次”,基金会并没有相应的规章来奖励省级状元,于是基金会先后开了4次会研讨奖金的金额问题。
第一次开会,决定奖励陈默5万元,但有人认为太少,和水头的经济发展不匹配;第二次开会,决定奖励10万元,并征求捐赠5万元以上的社会人士的意见;第三次开会,这些社会人士都认为水头镇200多年没人考过全省第一了,现在出了一个理科状元,可谓“百年不遇”,应该多奖一些;第四次会议敲定:奖励陈默55万元。
许一民补充说,这次捐赠并没有附条件,完全不像外界所说———陈默的转赠是按基金会的“条件”办事,“陈默表态说,她的父母曾在南星中学就读,她要报恩,所以就把钱捐给了这所中学”。
分析陈默获赠68万元的构成,有1万元来自漳州一中的奖学金,2万元是漳州市级奖学金,10万元来自一家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剩余的55万元是由朱子祠基金会捐赠。
李显冬介绍说,其中的1万元和2万元都是一种奖励,是一种行政行为,比如上级对下级,学校对学生,存在这种隶属关系;而10万元和55万元都是一种捐赠行为,捐赠人和受赠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实际上,捐赠是一种合同,是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捐赠法,捐赠人就不能反悔,除非有情势变更的正当理由”。
“一般来说,捐赠都不会附条件,但假如附上条件,口头、书面均可,受赠人接受捐赠就一定要按照条件执行,否则捐赠人有权收回捐赠财产。”李显冬说,“如果捐赠人并没有附条件,受赠人在转赠时也和捐赠人进行了商议,那么转赠行为并无不妥。”
专家:3方均须纳税
整个事件中,捐赠人和受赠人是否需要缴税?
“我不太清楚,还真没听说过要缴税。”许一民回答道,“以前我们镇经常有大企业对教育进行几百万的赞助,市里面也曾经接受过企业4000多万元的慈善捐款,从没听说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海市地税局一位专家认为,究竟谁需要纳税,关键是一个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漳州市香江房地产公司和朱子祠基金会将奖学金捐献给一位高考“状元”,实际上是寻求一种广告效应,如同捐献给刘翔,如果捐赠人是企业的话,奖学金肯定是出自企业利润所得,所以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而在此次事件中,陈默虽然是学生,没有固定收入,但是她获得了高额的奖学金,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的范畴,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偶然所得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陈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陈默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赠了出去,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按照相关法规,陈默还是要缴税。
另外,受赠的南星中学,也需要缴纳50万元的所得税。
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孙虹有另外的看法,她指出个人偶然所得一般是指个人没有通过努力即获得了一笔财产,比如中彩,多有幸运成分在其中,“但高考状元是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成绩,由此得到了奖学金,能否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的范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仍存争议”。
据了解,每年各地都有奖励高考状元的行为出现,为此,近年来,社会舆论认为“高考状元”应该不过分宣传,更不应提倡各部门和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重奖。
状元是否应该高额奖励仍在争议,而接受奖励的学生要不要缴税,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相当模糊,教育专家建议应该奖励适当,并且完善相关法规,受赠的学生应尽到纳税人的义务。(记者 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