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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确齐二药事件赔偿责任 医院不应担责
2007年08月11日 07:30: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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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原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家德、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朱传华、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从左至右)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8月8日摄)。新华社发(罗伟雄 摄)

    齐二药事件中,受害者究竟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毛群安说,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

    毛群安表示,对患者使用假药受到伤害表示同情,也支持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在法律上界定清楚,谁应该是齐二药事件的责任主体。中山三院不应承担这个责任。

    2006年4月22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出现第一例重症肝炎病人急性肾功能衰竭,之后多名患者出现了相似症状。后经调查,共有64名患者在该院注射过齐二药生产的假亮菌甲素,被医疗鉴定小组确认为“高度相关”、“相关”的患者有15名,其中13人死亡。

    到今年8月9日,已经有多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及家属通过法院,向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经销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公司提出了索赔。(记者李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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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钱中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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