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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规范公路收费先要破除政府私利
2007年07月31日 07:22: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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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始无终,公路收费的代名词?(资料图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新华社7月29日)

    我注意到,当天好几家网站都以“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的醒目标题,将此新闻置于醒目的头条位置——媒体所以集体“隆重”地关注一条地方性法规,是因为这条法规戳到了当下“收费绵绵无绝期”问题的公众痛感:公路以“收费还贷”的借口收费已收上了瘾,许多公路的收费早超过当年贷款的10倍,甚至有公路盈余已近6亿元,但仍在继续收费;许多公路收费早已到期,政府一个文件就能让收费站“超期服役”;不少公路的收费都被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如此收费自肥下,有公路得收756年才能还完贷;北京更有一家公路公司公开宣称,他们就是再收费一百年也合法,何其霸道和嚣张!

    《北京市公路条例》将有助于治理公路收费乱象。但必须看到,要真正遏制公路乱收费,政府部门必得“超然世外”。如果部门利益深陷于公路超期收费的利益陷阱中,就不好办了。从中国的治理实践可以看到,即使再坏的事情,如果政府部门能从中受益,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再严厉的法规都会失效,再有决心的治理都会无疾而终。

    先看看那些现实吧。房价畸高的事情够坏的吧,既让公众买不起房又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可因为地方政府在其中有巨大利益(卖地财政),这么多次的调控和治理都陷入了“空调”。环境污染的事情够坏吧,既伤害了公众的健康又影响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可因为地方政府能从污染中获益(污染企业创造了GDP),再严厉的环境法规和环保治理都治不了污染——从乱收费到不作为,审视中国当下社会领域那些老大难问题可以发现,它们或多或少地都纠缠着某种政府私益。再严厉的法律和政策也得政府去执行,如果政府是既得利益者,怎么会依法向自己的私益开刀?

    不仅社会问题的治理,改革中出现的一系问题也是如此。那些改革推行最为成功、最为彻底、最雷厉风行的领域,往往是那些官员在其中没有既得利益的领域。如工人下岗,说下岗就下了;教育收费,说收就收了;各种民生福利的市场化改革,说改就改说涨就涨了。可一旦涉及官员和政府私益,改革就会受到阻碍。比如公车改革、干部人事改革、公务员住房改革、财政预算改革等等,掌握着利益分配权力的阶层怎么也舍不得放弃既得利益,要放弃就得用货币赎买,货币太少绝不乐意。

    再来看看公路收费这事儿。表面上看,公路超期收费的获益者是许多企业。其实不然,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利益角色。首先,许多超期收费的公路并非企业经营,而是地方政府在“收费还贷”的名义下收“买路钱”。那些收费很多都直接进入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小金库”,成为其取之不竭的财源。正如“养路费”在不少地方已成为“养人费”一样,公路收费也已成为一些政府的“养人费”。然后,即使是“经营性公路”,其中也有政府的利益,许多“经营性公路”都是由“政府还贷路”转变而来,利益集团在其中获得了相当多的利益,以至如今不得不纵容企业超期收费。还有,当下一些收费公路的贷款、还贷等情况,完全是一笔糊涂账,许多部门在暗箱操作中攫取着许多见不得阳光的利益。

    在遏制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上,其实并非无法可依。“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在《公路法》、《合同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中早有过明文规定。但是,沉疴难愈,不得不出台新的法律予以治理。这么多法律,哪怕其中只有一部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落到实处,公路收费都不至于失控。权大于法的现实中,当一个法律针对一种“政府能从中受益”的事情时,总会显得脆弱无为。

    西哲云:不能容忍人从其错误中获益——要想治理公路超期收费问题,要想让规范公路收费的法律起作用,首先得破除政府的私利。其他的社会问题治理和改革也是如此。(曹林)

    治理高速公路收费当从民主财政入手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久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对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发现其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而且部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北京市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还有多少公路收费是笔糊涂账?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这项北京市地方立法能否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做出明确严格的界定。”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能让老百姓交的钱成为一笔糊涂账。李淑媛说的北京市地方立法,是指正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按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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