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滚动新闻
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财产将被严惩
2006年06月24日 21:16:28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中,只列举了5条具体行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为,建议增加一项“口袋条款”,于是增加了“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的一项。(完)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国资企业、上市公司不宜合伙
· 中国明年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
· 四川年内完成所有工业企业上市公司股改工作
· 李泽楷有意放弃电信业务 可能出售其上市公司
· 今年民营上市公司百强揭晓 民生银行拔得头筹
· 香港一家上市公司在东莞的企业因大量排污被查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余英杰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新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