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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件频发 孩子在校意外伤害谁之责?
2006年05月31日 09:12:35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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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家长习惯对学校说,“把孩子交到学校,我们就放心了。”

    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却令学校与家长双方都感觉尴尬。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同时也对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者发出疑问——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是否负全部责任?这样的疑问在学校与家长各执一词中形成了多次协商失败,最后,诉讼到法院,使得此类案件在法院居高不下。

    记者5月30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市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已占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总数的一半以上。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呈逐渐上升趋势。

    校园伤害案件的日益增多,既给受害学生、家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未成年人年龄幼小,伤害后果可能对其产生终身影响。而作为公益事业的学校,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使学校不堪重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更令人担心的是,校园伤害事件令家长和学校都谈之色变,为安全起见,学校会尽量减少可能发生伤害的集体活动。“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些学校对社会实践甚至体育课也谈虎色变,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法律的模糊对争端频仍具有责任。记者了解到,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校园伤害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审判实践中持各种意见的均有,但法律法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仅有一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仅有的一处,却运用了“可以责令”和“适当赔偿”等不确定词语,令基层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莫衷一是。记者走访了一些基层法院的民庭法官,他们说,在审判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过错定性和量刑尺度很难把握,因此审判实践中会在事实认定、责任承担和如何赔偿等问题的处理上产生偏差,尤其对责任认定和具体赔偿的认识常常出现误区。

    此外,法官指出,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是3岁至18岁的学生,主体看似单一,但跨越了三个民事主体年龄段,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最高院的规定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未包含数量更大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使得大量情况未能得到涵盖。

    法官呼吁,立法机关应加快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对于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校园伤害案件,应当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使得法官能明确地定性量刑,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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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雪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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