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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正常 医院里的收回扣惯例常而不正
2006年04月20日 18:04:41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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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原院长徐德志涉嫌贪污受审,与他一起受审的是他的妻子,三九脑科医院财务工作人员卢月岚、前任院长崔崇林。

    2004年年底,广东三九医院“声名大振”,媒体报道该院开展的“开颅戒毒手术”副作用明显,导致多名接受手术者性格改变,卫生部紧急叫停这项手术,徐德志表示手术不应停止,并要求央视道歉,否则“将坚决以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半年以后,我们未见央视道歉,也未见到三九医院上法院去讨还公道,卫生部叫停开颅戒毒手术的禁令仍然有效,而徐德志却已被逮捕。检察机关指控他在一次医院设备进口活动中虚抬50万美元价格以供私分。

    这一指控的真实性看来没有问题,因此受审的三名被告都没有对这一基本事实提出异议,徐德志提出的异议是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贪污,他犯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名医院院长,在进口设备时抬高价格,让自己掌管的医院多出价50万美元,以供私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判以何种罪名,当然是一个专业性问题,对一般人来说,只能说徐德志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受贿”有很大区别,受贿由行贿方提供贿金,而徐德志是与人合谋串通,将本医院的钱弄到自己口袋里装起来。

    更让人感兴趣的,是徐德志说自己犯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同时也说收钱行为是惯例,这种现象在买卖中很正常。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正常,符合惯例,行为的性质就可以减轻许多,不过,这里面矛盾又大得很。正常与犯罪,应该是两码事,犯罪必为异常,正常不可能犯罪。正常行为被法律追究,要么是法律有毛病,要么是司法机关管闲事。徐德志既自认犯罪,又称犯罪行为是正常惯例,看来他还得进一步解决其中的逻辑问题。

    何谓正常,何为不正常,标准需要弄得更清楚一点。徐德志称买卖中的中饱私囊行为“正常”,大概是说这种事情很常见。就这一点来说,他这样说也许并不算没有道理。不过,如果一种事情做的人多了就正常的话,那还有什么乱世可言呢,乱世之中,也不过胡作非为的事情非常多而已,但胡作非为的事情再多,也不能变成正常吧。

    正常不正常,不只要看事情常不常,还要看事情正不正。寻常不寻常,视其多少可以;正当不正当,标准不在多少,而在是否符合人们心中共同的基本价值,至少也要不损害他人。经手买卖的人,中饱私囊为正常,不中饱私囊就不正常,没有中饱私囊的机会创造机会也要中饱私囊,这种状况,常则常矣,“正”在何处呢?

    法律约束人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其基础在于体现社会的一般价值,而不是保护“常见的行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因其常见而可以变得正当,而只能因其常见而让人更加触目惊心。经手买卖的人,都去进行中饱私囊的活动,如果这种行为法律上难于给以惩罚,那么就需要完善法律,如果法律上有足够依据给以惩罚,就必须执行法律。

    当今,很多不正当的行为演成常例,变得就像“正常”情形一样,使得正当的做法反被排斥、嘲弄、挤压,到底是无法可治,还是有法未治,值得研究。无论如何,这种情况都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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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雪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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