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8日电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完)
◎ 评论
新华时评: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 解读

文化领域外商投资进入间歇期
投资更加规范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齐勇锋看来,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释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为严格的信号。
“《意见》和10号文件有所不同,在10号文件里分鼓励、允许和禁止三个内容,而《意见》里则没有了鼓励,并且最后面还有些非常严格的要求。”齐勇锋告诉记者,“对照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文化领域对内外资是实行有区别的政策,而不像经济领域实行一视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到了,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鲜明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齐勇锋说。
面对“文化贸易逆差”
中国该当何为?
据报道,近年来在文艺演出市场,引进和派出每场收入比为10∶1;出版市场,引进与输出比为6.84∶1;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比为10.3∶1,就图书版权而言,中国就引进12516项,输出仅为81项。
面对全球文化市场上强势的西方文化产品,我们该如何努力才能占有一席之地?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如何适时地做出调整,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极佳展示机会,重建文化中国的国际形象,将具有5000年文明传统、又经过现代转换的中华文化传播到世界上去,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挑战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