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30日电 记者杨维汉
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各省级院的检察长们认真剖析了佘祥林案等5起典型案件后得到共识:避免冤错案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冤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办案人员持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固有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理所当然地认作“犯罪行为”并进行有罪推定,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把嫌疑人翻供进行无罪辩解,当作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片面认为是犯罪分子狡猾抵赖的表现。
检察官在办案时要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并且重视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然后根据辩解提供的线索寻找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认真核实证据疑点,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单单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司法机关的所有办案人员都要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并收集无罪证据,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