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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 专家质疑电子警察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06日 17:50:1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   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北京交警罚款10500元。就“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交管部门科技执法需要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
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说,司机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司机进行教育,加强司机的守法观念。而本案中的司机违法了105次,作为执法部门,司机违法数十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所以说,司机违法105次,而且被处罚105次,这明显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像本案中的司机,他已经违法105次了,他肯定不会知道自己违法了,如果执法者在司机第10次违法时,就能够采取有效提醒或警告,那么,司机完全有可能不会出现第11次交通违法。综上所述,105次违法,105次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姜教授还说,本案中的司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105次交通违法,而且没有出现交通事故,该位置是否有必要设置禁行线还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积分制”却存在很大差别。比方说,西方国家“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比方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12分制,当司机交通违法累计达9分时,执法部门就要提醒或警告司机,再有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扣驾驶本参加培训了。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余凌云还说,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比方说,设计出可以提醒司机违法的一种软件,当司机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时,就会得到提醒或警告。(完)


(责任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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