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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死亡”企业为何仍在变卖国有资产?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5月28日 10:14:5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28日电 题:“死亡”企业为何仍在变卖国有资产?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张涛     

    企业破产终结并在工商部门注销后就等于宣布“死亡”。然而,河北霸州市一家国有企业被注销一年多后,原厂领导仍继续以企业名义收取债权、变卖厂房,并将所得3
00多万元全部支出,用大量“白条”冲抵。国有资产流失出现值得注意的新现象。     

  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导致资产变现“体外循环”

    河北霸州市贸易局下属国有企业汽车配件厂,曾一度是当地利税大户。由于经营亏损,2000年4月4日申请破产。市法院指定清算组从同年4月13日开始对其资产进行清算,6月28日,市法院下达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宣布该企业破产完毕。2001年7月28日,该企业在市工商局注销。

    按破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在清算、变现并分配完资产后,方可终结破产程序。程序完成,并在工商部门注销,解散企业领导班子后,企业就彻底“死亡”,再不能以企业名义从事一切活动。而事实上,由于霸州市法院在汽配厂债权尚未全部收回、资产尚未完全分配时就提前宣布完成破产程序,造成了企业注销后资产变现“体外循环”:

    企业“死亡”后,原厂领导保留了公章,仍在公开拍卖其北部厂区,2002年3月,用原企业名义与一名叫张子顺的人签订售价为156万元的转让协议,次年3月,张付清了全款。

    2002年9月28日,“死亡”后的企业收到一笔金额为1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了解,破产前的1999年,该企业就已经开始变卖南部厂区土地使用权,被当地人蔡某购得。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蔡某共出资350万元,其中200万元在1999年支付,另150万元在2002年支付。     

    企业破产后怪事频现

    企业“死亡”后,一系列怪事相继出现:

    蔡某购买南部厂区土地使用权,全款为350万元,市土地局办理的转让合同中却只写了200万元,于企业破产后支付的150万元被瞒报。对此,破产清算组组长宋津生解释说,这是为了“合理避税”。土地出让契税税率为4%,若按350万元算,应缴契税14万元;按200万元算,就可少缴6万元。用这些钱可以多解决一些企业破产后的“困难”。

    那么,巨额出让金又是如何入账的呢?买方蔡某说,150万元存入了厂领导的个人账户。

    一位原厂会计说,2000年初,厂里职工就全部下岗回家了。在需要处理财务账目时,他会被领导临时叫到厂里。但企业注销后收到的150万元他根本不清楚。

    企业注销后变卖的北部厂区,霸州市价格事务所于2000年5月做出的评估价为260万元。当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连续上涨,两年后却贱卖成了156万元。

    据记者调查,变卖这笔资产既没有做过资产评估也没有搞招投标。市土地局市场科一位负责人证实,为了让档案材料“齐全”,2003年初,原破产清算组让他补充伪造了一份评估价值为160万元的证明材料。  

  企业“死亡”后的巨额收入哪里去了?

    原企业职工曾多次反映,要求查清企业“死亡”后收入的巨额资金下落。

    当地检察机关以原厂领导涉嫌贪污立案。经侦查发现,306万元巨款已全部支出,支出账中充斥着大量白条,内容有礼品费、个人手机费、家用电话费,车油费,还有原厂领导“工资”等。许多票据用的是“霸县经委系统”收据,而霸县改为霸州市已有十几年。

    报销的票据中,还有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破产后在北京住某五星级宾馆的住宿费、北京某大饭店饭费:五星级宾馆一天就花了4227元;在饭店一餐吃掉3200元。

    就连霸州市法院破产庭庭长曾永峰也在账内报销了2万元“白条”。原厂长刘亚好于2004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曾永峰今天拿130张票据到企业冲抵了2万元费用。调查查明,票据里面包括工艺品费、电话费、汽车装潢费等“白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因为这属于不合理支出,已让曾永峰将钱上缴。     

  谁来监管破产程序?

    为何对破产企业违规提前宣布“死亡”?市法院破产庭庭长曾永峰的解释是,为了赶进度。而不少职工则说,这是企业领导与法官串通好的,制造破产“假死亡”为个别人瓜分国有资产创造条件,“企业不存在了,债务一了百了,厂领导收到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法官轻而易举就能下达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暴露了法院在破产程序操作上的监管漏洞。据参与审理该破产案的一名法官说,参与者一共3个人,但具体操作都是由破产庭庭长曾永峰一个人说了算,另二人只负责庭审记录,其他庭外调查他们不管。而市法院一名主管副院长说,在审查案卷时看到各种资料“齐全”就没有再过问。

    目前,几名厂领导因涉嫌贪污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谁来监督法官的违规行为?有职工建议:一方面,可以对破产操作过程及结论向社会公布,建立破产程序社会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应加强违规破产后果连带责任追究,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主审法官,也要追究其他审判参与者及主管领导责任,防止权力集中于个别人,暗箱操作。一些职工说,这样的违规破产程序应宣布无效,有关部门应重新核定资产。(完)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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