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月29日电 (记者石庆伟)近日沈阳市物价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制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
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费用。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证(卡)等费用。 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坐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