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纳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这又一次表明了我们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从来都是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是为提高执政能力而提高执政能力、为巩固执政地位而巩固执政地位,而是为了通过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从而更好地肩负起时代和人民赋予的庄严使命,坚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
其次,这还表明,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一己的私利。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手段、途径,而不是目的。正如“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的基本路线的精髓,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是基本路线的目标一样,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纳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把我们党的建设与国家、民族、社会、人民的事业结合起来了,把我们党执政治国与执政兴国结合起来了,把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与不断造福于民结合起来了,把我们党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统一起来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