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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迈新步
www.XINHUANET.com  2004年07月26日 14:09:20  来源:新华网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

“既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二者统一起来,不仅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且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邓小平

 

依法治国迈新步

    立法:以人为本提高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的1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件件事关国计民生———

    《居民身份证法》充满人文关怀:未满16周岁,也可自愿申领身份证;换领身份证,只要60天;服刑、劳教人员不再有发证限制……体现出“管制”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改革方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拖车不得收费;公安机关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行政许可法》注重从法律上简化手续,减少审批项目,也注重防止权力机关借行政审批谋取部门利益。它的实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着现有的管理模式,也将改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常委会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原则为依法监督,讲求实效。

    一年来,常委会先后对5部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10个专题报告,有效地支持促进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去年非典肆虐的时刻,常委会听取了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报告。围绕着防治非典,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执法检查,态度鲜明地支持政府工作。同时对政府提出建议,要把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建立防治传染病的有效机制,健全有效的工作系统和监控网络,解决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为了解决人大代表提出的出口退税拖欠问题,常委会向国务院提出具体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在2003年的超收收入中安排了829亿元用于增加当年出口退税,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安排了90亿元用于出口退税欠账贴息,并及时做出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使这个积累多年的问题逐步得到合理解决。

    常委会在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建筑领域中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查。从去年10月底开始,全国开展了清欠工作。

    刚刚闭会的第七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防治禽流感的工作报告。>>>更多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宪法第四次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3月14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着近13亿人民的重托,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作出郑重的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载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特别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详情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里程碑——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3年前国务院拉开这场静悄悄的政府自我革命的序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在我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一个全新的服务型政府正呼之欲出。

    说到行政审批,人们脑海里立马就会浮现出一个个红彤彤的图章。而图章的数量就成了审批难易程度的晴雨表:开办一个批发市场要112个章;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要80多个章;办一个养鸡场竟要了270多个章……

    应该说,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没有驾照不能开车,没有批准开网吧就是“黑网吧”,生活中这些行政审批不可或缺,运用它可以减少社会成本,防止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

    但是在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的行政管理模式,导致政府大包大揽,管了许多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使行政审批变了“味”。同时审批程序繁琐,层层设卡,审批周期长,搞得老百姓办一件事需要来回奔波,漫长地等待。审批行为不规范,暗箱操作,随意性很大,结果造成“权力寻租”,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

    正是部门乃至个人利益驱动,一些行政机关设立审批的热情高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抱紧审批权不放。而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一般都与行政审批滥用权力有关。

    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提出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将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程序严密、环节减少、效率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得到严格执行。

    2001年秋,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0月国务院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高度重视,继续将这一改革向深入推进。>>>详情

法治中国:进步与梦想

     一、治国方略:理念与体系

    “法治”一词虽得民心,但其含义却未必清晰可见。英美有英美法系的模式,欧陆有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传至中国,则又不得不与本国国情相契合,方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然而,无论法治含义有多少歧变,核心的内容却是确定的:法律至高无上,是统治社会的规则。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而不能有超然于法律之上的特例与特权。这样一种理念不仅要体现于繁多的法条之中,更要化为司法实践,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大变革就在于,我们逐渐摆脱了传统意识形态的教条,开始探索、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并以实际的行动加以验证。

    以往,由于受到“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与工具性,将之作为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思路之下,法律的惩罚部分得到过分渲染,镇压敌人的专政功能似乎成为法律的唯一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特权的滋生,架空了法律作为规则的规制作用,导致了法纪废弛、社会失序。因而法治的归位,首先就要从上述误区中脱离出来,澄清法律的功能不在于治者治人,而在于治者和被治者都要遵从法律。法律应成为政治权力运行的框架。1982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率先垂范,党的十二大通过新党章,其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此一精神写入宪法,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法治的意义,提出:“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9年,法治方略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法治国家“的提出,并非一劳永逸地排除了法治道路上的障碍,但是它体现了政治权力本身的审慎反思与政治理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探求法治之处,取法于欧陆,重法典而轻判例。因而,在法律几近空白的情况下,倡导法治,当务之急自然而然在于加紧立法,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着力于立法,并不是法治之全部,然而重新起程的法治之路似乎又别无选择。社会的繁复、法律的缺失与厉行法治的迫切心情,使得立法颇为繁荣。除了宪法修正案之外,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的重大法律相继出台或得以修正:《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刑法》(1997年修正),等等。虽然有学者认为,众多新生的法律可能难以一举成为社会所恪守的有效规则,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想,毕竟有了声势浩大的起步。从长远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进一步推进法治的必要条件。

    二、推动力量:政府与民众

    法治并非中国土生土长之产,而是舶来之物。因而,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有“如何生长”的问题,也有“如何嫁接”的问题。要嫁接,必有嫁接之人。在100多年前的起初,一批有学志士考察西洋,移译西著,阐述法治学理。在法治理念的培育上,他们功不可没。然而,法治要真正扎根于国土,必得依赖于今日政治权力的践行。这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只有党和政府所代表的政治权力才有资源去主导整个法治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和政府一直主导了经济与政治方面的改革,因而在法治一事上,党和政府理所当然是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党和政府的努力,一方面表现在积极推动立法,规范社会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鲜明地体现于党和政府对权力与法的关系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意识到政治权力的他律(遵守法律)和自律对于法治具有关键意义。实践表明,党和政府推动法治进程的作用,不在于权力的无限扩大,而恰恰在于权力受到适当节制,有所不为,并且有所不能为。为了实现政治权力的他律,党和政府积极推行和改革民主制度。从基层民主政治的试行,到整个国家党政领导体制的改革以及对政治腐败的惩治,所有的努力都旨在通过民主的种种方式来保障政治权力的施行合乎法律,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非正常现象。与此同时,政治权力的自律,则有赖于权力自身有所分工和平衡。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行政权力一枝独秀,有时有的地方甚至恶性膨胀,严重地阻碍了法治进程。因此,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权力的平衡发展是法治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得到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日益受到重视,诸多重大的变革在渐进的改革思路中得以完成。显而易见,政治权力既是中国法治的主导者,也是它的最大变数,可谓成败系于一身。

    同样重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民众力量逐步增强。法治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民众并不是法治的旁观者,而是法治的直接参与者。在法治建设的每一个进步之中,中国民众都以可贵的耐力与决心,维护自身权益,不懈追求正义,承担了法治所带来的所有阵痛。同时,他们的卓绝努力也为法治进程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和动力。今天,面对争议和纠纷,公众日益习惯于求助法律。无论是民诉民,还是民诉官,广泛的参与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无数生动的案例和进行改革的机遇。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化、各种传媒包括网络传媒的迅猛发展,赋予了民众更多维权的手段、更多表达民意的渠道。因此,原来由政府主导的法治模式逐渐渗入了民众的力量。这一力量使得法治建设在系统性之外,增加了更多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法律的好坏和存废,不仅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而且受到民众实践的检验。因而,人们会发现,如今,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既以党代会或人代会为标志,也以公民个案的解决为突破点。这一变化意味着,我国法治之路,日益从高层的“宏大叙事”,变为贴近现实的“排忧解难”。这是中国的一大幸事。

    三、法治下的自由:我们离法治有多远?

    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在“文革”那无法无天的年代里,有的只是极少数人的自由与多数人的不自由。因而,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意义之一,就在于人们享受到越来越多的自由,从而为人的创造和发展提供了前提,进一步保障了人权的实现。

    与以往那些激进的年代相比,我们的生活中,政治不再“挂帅“,也就是说,公共权力不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不再主宰人们的私生活。我们可以不再以铺天盖地的口号表达政治忠诚,可以不再以“早请示晚汇报”的方式来安排一天的生活,可以不再呆在一个单位终老一生,可以不必凭票证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可以不再以“蓝”“黑”布来剪裁衣饰;同样,我们不再因为经商致富而被视为异端,不再因为提出建议、批评而遭受诬枉之灾,不再因为出身不好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总之,我们的生活空间日渐扩大,我们的权利也日增饱满。这一切是我们回顾法治进程所必须谨记的。纵然,现实尚有许多不完满之处,但是我们一直在进步。忽视这一点,我们就有可能失去前进的方向。近些年来,西方国家有某些人“好为人师”,常常不顾国情之差异,以己度人,动辄批判指责我国法治和人权状况,实在是抽离了中国的现实来谈中国的问题,未免荒唐。 >>>更多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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