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5日电( 记者邬焕庆、冯雷) 2003年8月底,交通银行锦州分行的职工鲍宇与另两名同事向审计署举报,揭露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核销巨额不良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违法、违纪问题。接报后,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紧急介入,迅速查清了有关事实。经查实认定,该行通过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了“不良贷款”本息达2.21亿元。审计部门称,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案。
日前,“新华视点”记者专程赶赴锦州,对这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造假核销巨额贷款事件进行了调查。

2003年8月底,交通银行锦州分行的职工鲍宇与另两名同事向审计署举报,揭露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核销巨额不良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违法、违纪问题。接报后,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紧急介入,迅速查清了有关事实。经查实认定,该行通过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了“不良贷款”本息达2.21亿元。审计部门称,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大案。 图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 新华社记者 邬焕庆摄
银行提供诉讼费,法院提供批量案号和盖章
根据规定,核销不良贷款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首先应该由信贷银行对拖欠贷款法人提出还款诉讼,管辖地法院经核实受理诉讼后向被告方送达通知,然后再进行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拖欠贷款方确无能力偿还贷款后,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银行才可按内部程序将这笔不良贷款上报核销。
但事实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法院联手采取了一套完全违反法律程序和银行规定的作假核销办法。据调查,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法院、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充分“沟通”后,由分行出诉讼费,法院在收钱后,既不送达通知被告,也不开庭,更不对被告执行,而是直接向分行提供大批量的案号,由分行的风险资产管理处核销科起草本应由法院经完整审判程序出具的全套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再由专人打印完毕后送到法院盖章,甚至有时由法院直接提供盖好章的判决书尾页,由锦州分行自己续头打印出完整文书。拿着这些看上去很完备的法律文书,锦州分行便堂而皇之地向上级银行上报核销。这套办法,锦州分行内部称之为“批量核销”。
自称收取了锦州分行60多万元所谓“诉讼费”的锦州市凌河区法院的负责人承认,2001年锦州分行有关人员找到自己要求法院提供造假法律文书“帮助”,并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古塔区法院已经这样帮忙了”,所以当时没有什么犹豫就答应了银行的要求,同意提供批量案号和盖章。
就这样,仅在2000年至2002年间,总计175户企业的2.21亿多元“不良”贷款,在锦州分行和三家法院的违法操作下,借助盗用的236个案号、编造的110个假案号,从国有资产账簿上神秘“蒸发”了。与此同时,法院从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