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孙承斌、张景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共有5项,包括: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条例规定,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党建专家认为,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的监督职责、责任,是党章有明确监督涵义的规定的细化或具体化,是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