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近批准通过并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填补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无具体操作法的空白。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宪法规定相配套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
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实行监督。但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检察机关不好监督、不会监督,被监督对象不让监督、不服监督等与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同时,由于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在侦查环节出现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以罚代刑、以教代刑、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等,在行政执法部门出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在审判机关出现裁判不公甚至错误判决等不好监督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立案监督工作出台过几部规定,指导立案监督工作。但由于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当被监督机关不予认可时,检察机关便无可奈何。有的省区人大亦出台过一些规定,解决了局部监督问题,但对解决检察机关全局性的法律监督远远不够。
银川市检察院以敢为人先的魄力,为依法监督闯路。今年以来,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并在兴庆区检察院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委共同拟定了《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初稿,认真征求法律专家、区市政法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领导意见,通过银川市人大初审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30余次反复修改,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大批准。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无先例,广东、河南、陕西、深圳等省市的检察部门认为,《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是一个重大突破,纷纷要求借鉴参考。(记者/武立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