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完)
全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解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刑讯逼供取证无效
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详细
◎ 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当场处罚
日前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详细
◎ 个人被罚2000元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详细
◎ 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详细
◎ 公安机关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 公安部出台规章强化行政执法的人权意识
新华短论:公安办案应实体和程序并重
见诸报端荧屏的、有损公安形象的,也是老百姓意见最大的,不是个别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甚至刑讯逼供,而是在于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不公,不尊重当事人人权。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和影响,广大民警的程序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另一方面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