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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3-08-23 22:07: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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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银行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关于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刘明康说,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草案在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 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二) 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刘明康还就监管对象、银监会的监管职责、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和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作了说明。(记者/石国胜、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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