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完) |
·进一步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 ·“三无”概念将成历史
新闻背景:十年砥砺修一法
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经历了整整十年的砥砺,凝聚着许多人的心血和智慧。 >>>详细内容
资料:不同证件的作用
●身份证——公民身份的证明,每个公民的基本证件,正在越来越多地替代着户口簿的地位。
●暂住证——外来人口在一些大都市生活和工作的必要证件,它既是这些人在他乡合法生活居住的保证,也暗含着某些待遇上会与本地人“区别对待”。
●务工证——输出地政府同意务工者外出打工并对其进行了初步培训的证明。
●“绿卡”——外国人居留证。虽然持“绿卡”者和持暂住证者一般都不是本地常住居民,但在有些待遇上还不一样。如果持有一张“绿卡”,持卡人还会有一种优越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