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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 “保险代理”欺骗投保人将受严惩
新华网 (2002-10-29 00:25:0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邹声文 王雷鸣)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拉客户,不惜将保险收益吹得天花乱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那些再通过夸大其辞欺骗客户的保险代理人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这一法律同时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完)

    相关链接:

    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骗保”将会自食其果


(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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