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19日消息:用人单位往往要求求职者提供详尽资料,而对自身的介绍却含糊其词或百般隐瞒。这种招聘过程中信息交流的不平等,使求职者的“知情权”无形中被剥夺。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
大学毕业生冯某参加了多次招聘会,几乎每次都向有关招聘单位提供了个人的详细资料,但当他想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情况时,许多单位却总是不太愿意回答,有的甚至干脆以涉及单位秘密为由而拒绝。有一次,他参加了一个招聘单位的初试、复试,但最终还是落选了。当他向招聘单位询问落聘原因时,招聘单位只是用“名额有限”或“无可奉告”为由来搪塞。愤怒之中,他向报社写信,呼吁给应聘者落选的理由、还求职者“知情权”。
“知情权”对于求职者而言,无疑是相当重要的。求职者只有在应聘中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招聘单位对自己的情况秘而不宣或是隐瞒,在招聘时会使求职者步入择业的误区。招聘单位就是拒绝了求职者的应聘,出于对求职者“知情权”的尊重,一般也应给出明确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招聘单位满足求职者的“知情权”,不仅有益于求职者,对用人单位今后的发展同样有好处。如果招聘单位没有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和劳动纪律详细告之求职者,那么,一旦出现劳动者违规的情况,就无法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因而,剥夺求职者“知情权”,最终受伤的还是招聘单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