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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著作权 行政处罚有标准
新华网 ( 2002-08-14 16:23:17)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曲志红 沈路涛)对于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有了明确标准: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等,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自由裁量原则,确定个案的罚款数额。

  条例还专列条款赋予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条例,有著作权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这一条划分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范围,即一般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据了解,由于在打击盗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地、市级的基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0余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部分地、市级政府设立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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