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进入雨季以来,河堤及水库大坝安全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提请正在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会议上作了关于水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水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水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水资源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大江大河流域间的重大水资源调配和布局问题,仅有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全国的水资源战略规划。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乔晓阳说,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