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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等将受惩
新华网 (2002-06-24 20:34:17)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违反规定使用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安全生产法草案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向会议作了这一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李伯勇说,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除了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外,还应针对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草案据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李伯勇说,上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有的地方、部门提出,监督检查记录应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以在程序上使检查记录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草案因此作出修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李伯勇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不服从管理,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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