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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范政府采购 违法企业将可能被列入不良名单
新华网 (2002-06-24 17:27:02)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在政府采购中,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话,除中标、成交无效外,供应商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政府采购法草案规定的。这一草案还规定了供应商如果有下列情形,也会受到上述处罚: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向会议作了这一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张绪武说,政府采购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基本规范是可行的,能适应我国当前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政府采购应当只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纳入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范围,并且授权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两个界限。草案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

  草案还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开标前提前泄露标底,将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等惩罚。

  张绪武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除规定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外,还应当规定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因此草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的原始记录,有重要的证明作用。草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张绪武说,政府采购应当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防止腐败。为此,草案除已有的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外,还对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采购人员的选择、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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