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爱美的蒋女士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的一家美容院做脸部美容,谁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给蒋女士的脸部造成损伤。美容不成反被“毁”容,蒋女士愤而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随后,店主姜某又一纸诉状将为蒋女士做美容的雇员杨小姐推上了被告席。
近日,因美容而引发的这两起官司,先后在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下尘埃落定。
2000年7月13日,蒋女士到当地一家美容院做美容,想去除脸部的红血丝。在美容院打工的杨小姐承担了具体操作工作。谁知,在操作过程中,因用错了美容仪器,蒋某的脸部受到了损伤。
7天后,蒋某发现自己右侧的脸部出现了红色色素沉积,并有麻点状深坑。于是,8月13日蒋某又来到美容院,在店主姜某做证明人的情况下,杨小姐为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保证:“三个月后若恢复不好,本人愿负一切责任。”
蒋某拿到这份声明20多天后,终于下决心将姜某告上了法庭。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姜某一次性支付蒋某1.2万元赔偿款,即时结付,蒋某则为姜某出具了收条。
蒋某与美容院之间的美容纠纷至此算是尘埃落定了。可支付了赔偿款的姜某觉得,给顾客造成损伤原因是美容师杨某操作失误,责任应由杨某承担。于是,姜某又于2001年4月17日将杨某告上法庭,向杨索要其付给蒋某的1.2万元赔偿金。
铁岭市银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姜某诉称:由于被告操作失误,致使来院美容的顾客面部受到损伤。事后杨某出具声明,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杨某应支付美容院赔偿给蒋某的1.2万元,并赔偿美容院的名誉损失6000元。
被告杨某则辩称:我曾在原告经营的美容院做面部美容工作,顾客蒋某来院做美容时,由于原告正忙于他事,便由她口授操作技术,由我来实际操作。操作过程中,原告私下告诉我拿错了仪器,事后,原告让我给顾客写个声明,由于她是我的老板,我只能按她的要求做,但是我没有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经营美容生意,被告系原告雇用的雇工,被告在给顾客做美容的过程中错用了仪器。但原告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蒋某的具体损失,其自愿给付蒋某的赔偿款额被告不予认可,法院也不予确认。遂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40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