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去银行化”
《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同样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第三方支付是《征求意见稿》聚焦的核心议题,也是业界讨论的焦点所在。在《征求意见稿》中,央行分别就第三方支付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示。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意味着,现有的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将需要调整,第三方支付将只能作为纯通道,资金的划转需要通过银行完成。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在限制支付公司的行为能力,迫使支付公司的支付通过银行体系完成,让支付公司成为长不大的侏儒。
此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的限额,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疑惑:限额的依据是什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是不是过于严苛?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8月1日在回答媒体访问时表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有98.5%的个人客户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99.72%的个人客户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在提醒业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不能越界,要合规经营。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作用是在鼓励创新和改革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边界。
吴文雄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支付公司的“严苛”规定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因为有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有点越界了”。“比如说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想做银行业务,却没有银行牌照;或者搞资金池,然后利用资金池做理财业务,这在央行的监管中是不允许的。”他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央行等监管机构更多地考虑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而支付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更多地为自身业务增长考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也将会引发监管和支付机构之间更深层次的博弈。
在吴文雄看来,从客观作用来看,通过规定支付限额和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支付通道”的本质。
适当踩刹车,让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合规经营,并且回归“支付通道”,这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密切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认为,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市场“鱼龙混杂,非常有必要洗牌”,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会加速这一进程。
在杨东看来,规范支付机构“支付通道”的本质,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洗牌”式影响,都是在给互联网金融“适当地踩刹车”。他认为:“在出现更大更严重的风险和问题之前,先适当地踩一脚刹车防范风险是有道理的。”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央行出台《征求意见稿》不仅是“拉偏架”,而且封堵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空间。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把大量以支付为核心业务的公司逼上了绝境,还压制了互联网金融公司挖掘交易大数据的价值。
对此,杨东认为不必过于担心《征求意见稿》会限制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不会因此而止步”。他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稿》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很多人没有深入研究其内涵,造成过度解读甚至误读。
杨东表示,《征求意见稿》想要兼顾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合规经营。这与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一脉相承的。
对于外界认为《征求意见稿》可能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便利性的观点,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高管的吴文雄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不会因此退步多少,反而在长远来看保护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在他看来,金融体系的便捷性不能代替安全性,安全始终是金融业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吴文雄认为《征求意见稿》和《指导意见》的共同点在于逐步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一些擦边球不能打了,这会让互联网金融基本告别‘野蛮生长’。未来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全面拥抱监管,合规经营”。
对于《征求意见稿》引起的外界争议,杨东和吴文雄都认为,监管部门和监管政策的出台过程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才能减少大家的争议,让政策更好地落地。如果能在政策出台之前更透明更公开,做好市场引导工作,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吴文雄说。
杨东还指出,监管部门应该在政策出台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解读政策,避免造成外界更多的误读和恐慌。(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