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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报业集团的影响及对策

2013年05月29日 14:51:23 来源: 《青年记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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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 鹏 王广旭

  报业集团是以报纸为核心,以报业和带有报业外延性质的实业为主体,兼营其他非报产业的经济联合体。广告收入和报纸收入构成报业集团收入的两大支柱。广告收入以销售额为基数缴纳营业税,报纸收入根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营改增”后,广告业务将由征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对报业集团纳税结构及税负水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报业集团经营管理人员应及时熟悉“营改增”的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纳税筹划等相应对策。

  营业税与增值税特点及“营改增”实施情况

  1.营业税与增值税主要特点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前者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后者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以营业额为纳税税基,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

  2.“营改增”实施情况

  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从最初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到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至今已经30多年的历史。

  当前,为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加速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我国开始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列为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后,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作为改革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安排,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或专项政策,税务机关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等。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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