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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产品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2013年04月25日 10:35:46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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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除“iPad”商标案、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案等富有现代科技色彩的案件之外,“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一有关非遗保护的案件,颇为引人注目。

    “泥人张”彩塑神形兼备、色彩明快,早在1915年就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一等奖,在国际上享有盛誉。2006年,“泥人张”入选了我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过近年来,“泥人张”官司不断,涉及商标侵权、老字号侵权等等,刚刚公布的这个案件就是其中一例。

    “泥人张”案并非特例。随着我国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商业化,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玉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前几年制定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偏重于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缺乏有效衔接。如何加强对非遗的法律保护,还有许多问号有待解开。

    证据标准能否放宽?

    入选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的“泥人张”案件,源自天津、北京两个“泥人张”“打架”。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张锠是天津“泥人张”第四代传人,他的太爷爷就是“泥人张”的开山鼻祖——张明山。在经营活动中,张锠一直将“泥人张”作为商业标识。

    与此同时,北京人张铁成也宣称自己是北京“泥人张”传人,并注册了公司从事经营。张锠认为,北京“泥人张”侵犯了自己对“泥人张”名称享有的专用权,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

    官司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2012年,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天津“泥人张”胜诉。驰名中外的老字号“泥人张”终于得到了依法保护。

    判决书指出,“泥人张”作为张明山及其后人中泥塑艺人的特定称谓和他们所传承的特定技艺、创作生产作品的特定名称,具有极高社会知名度,承载着极大商业价值。被告张铁成等人在明知“泥人张”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合法使用,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关键在于缺少证据。张锠的代理律师白洪涛坦言,“泥人张”历史深远,取证举步维艰。张锠和律师往返奔波于京津两地,但不少关键证人却拒绝出庭。

    取证难不仅仅存在于“泥人张”一案中。知名的商业老字号大多具有上百年甚至更久远的历史,在长期的变迁中普遍权属不清,要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知名度,进而保护字号权利、制止不正当竞争,难度非常大。

    目前,各级法院对商业老字号知名度的认定,一般参照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加以判断。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侯占恒表示,商业老字号的地域性较强,对知名度的认定可以适当从宽掌握。

    “我认为,当企业提供了‘中华老字号’证书时,又提供了认定‘中华老字号’时所提交的相应证据,即可认定这一老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侯占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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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孟洁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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