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诉腾讯案腾讯胜诉 “3Q"之战凸显规则之乱
新华网广州3月28日专电题:奇虎诉腾讯案腾讯胜诉 “3Q”之战凸显规则之乱
新华网记者毛一竹
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奇虎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等为由,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
法院判定QQ垄断不成立
2011年10月,奇虎公司正式向广东高院起诉两被告,诉腾讯公司逼迫用户在360与QQ软件之间“选边站队”,妨害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广东高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多元,并在被告网站及相关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立案后,广东高院先后在2012年3月31日、4月17日两次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同年4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
最终法院认为,因互联网即时通讯领域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不高,每年都有大量经营者进入,相关产品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大。根据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2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比例高达63.4%,足见其替代性之高。说明QQ软件无法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
对于奇虎公司主张的“QQ软件的市场份额为76.2%”,最主要证据是艾瑞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法院表示,该报告涉及的统计产品范围与法院认定的商品市场范围存在差异,其未将手机和平板电脑终端、微博和SNS社交网站等纳入统计范围,且将地域界定在了中国大陆。
针对腾讯要求用户“选边站队”的“二选一”行为,法院认为,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表面上是赋予用户选择权,实际上是逼迫用户只能与其交易,而不能与360交易。但由于法院认定腾讯不具有垄断地位,所以腾讯是否存在限制交易行为与是否构成垄断侵权之间没有联系。
互联网“江湖混战”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企业之间关于模仿、抄袭的“口水战”不绝于耳,甚至不惜对簿公堂。业内人士认为,这些纠纷表面上看是网企之争,实际上却是规则之困。
奇虎公司法务部总监韩晗告诉记者,之所以起诉腾讯,不仅仅是因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为了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他举例说,腾讯总是简单复制其他企业一些已经成型的业务形式,比如有人做微博它就跟着做微博;米聊火了,腾讯就推出微信;开心农场起来了,腾讯就做类似的偷菜。“通过简单的复制模仿,依靠庞大的用户群推广,很快就把竞争对手弄死了。”
面对抄袭和模仿的指责,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总监徐炎坚称:“腾讯是一个持续创新的企业,腾讯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形态,正是为了给用户多种选择,从而促进业内形成竞争。”
事实上,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更需要竞争规则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不应该是一个丛林,适用丛林法则去弱肉强食。互联网竞争应该是一种有序的竞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担任此次案件审判长的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说。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介绍,因为知识产权文化和法律保护的差异,在国外,微软、谷歌等互联网巨头不敢直接抄袭或模仿,而是选择了“吞并”。如谷歌以2300万美元收购视频游戏广告技术公司Adscape这样的“大鳄吃小鱼”的例子,在国内还不多见。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模式在国内难以复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小型互联网企业仅在运营模式上创新,或者只是出产“创意”,互联网“大鳄”模仿起来较为容易,而国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创意”的保护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