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及启示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 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 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发布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 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 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