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化的强制采访伤害了谁?
暴力化的强制采访伤害了谁?
——二问过度采访的社会危害
■ 茹希佳
在信息泛滥的当下,跟风采访、暴力采访、舆论审判等各种新闻媒体的“过度采访”、“过度报道”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大部分的新闻信息不但达不到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的初衷,更对当事人甚至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跟风采访引发“蝴蝶效应”
1963年,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提出并分析了“蝴蝶效应”,大意为巴西的蝴蝶偶尔扇动翅膀,很可能导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飓风。亦指初始微小的偏差,可能带动整个系统巨大的连锁反应。
笔者以为,2010年频发的弑童血案,与媒体的过度采访报道不无关联,过度报道加速了“蝴蝶效应”,导致社会的悲观情绪短时间内迸发。
2010年3月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手持尖刀,朝着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捅去。短短的55秒,13名小学生倒在了血泊之中。
南平“3·23”恶性杀人案件震惊全国,立即引起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连续几天内,案件报道占据了各大报纸的头版。为了抢占一手新闻,出现了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记者,在未核实情况下将道听途说的失实信息发布在网络上。还有媒体再三对凶手郑明生的个人背景及杀人动机进行了分析、揣测。新闻媒体的确有还原事实真相的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对已经发生的惨剧进行反思。详细的犯罪心理分析,或许能让大家意识到社会上存在一部分心理变异人群,学校应当加强安保工作。但是,短时间内媒体密集、过度的采访报道,往往会诱发其他心理变异者的潜在犯罪因子。
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就在南平“3·23”恶性杀人案发生的40多天里,全国各地又曝出多起校园凶杀案。江苏泰兴幼儿园砍杀案、山东潍坊校园自焚案、陕西南郑幼儿园砍杀儿童事件等,接连发生的血案不能说是巧合,而是媒体对南平“3·23”恶性杀人案件的过分关注、过度报道所引发的“蝴蝶效应”。
媒体通过长时间、多角度对弑童案的采访报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事件。事件本身已让人难承悲痛,偏偏媒体的大量采访报道,在提醒社会戒备的同时,也无意中点醒了更多仇视社会、悲观厌世却苦于找不到更有杀伤力的宣泄方式的人,提供了一种消极不良的示范引导作用,继而引发了连锁式模仿。
虽说,媒体的采访报道不是最终造成这一系列悲剧的根本原因,但是,媒体的过度采访报道确实加剧了这些事件发展的势态。
暴力采访有悖人道主义
由于被认定“消极比赛”,中国羽毛球女双组合于洋/王晓理与两对韩国组合和一对印尼组合被取消了伦敦奥运比赛资格。事情发生之后,国内有媒体竟去打扰、采访王晓理的奶奶,王晓理得知后非常愤怒,发布微博怒斥记者的这种无良行为。
2011年11月8日,南方某报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在随后的媒体密集报道中,公众看到这样一个场景:一群手持话筒的人走进了一间堆满废旧电视机的房子,他们围着一个身材瘦小的男子,这名男子跪在地上,头深深地埋了下去,用带着哭腔的声音说:“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而这名男子的妻子,另一位受害人,则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逼问到这名女子用被子捂住脸。
“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任何事情都要掌握一个“度”,媒体报道也是如此。个别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刻意热炒一些“事件”,甚至不顾当事人意愿,进行过度采访、过度报道,这样的做法实在有违媒体职业道德。
某些媒体记者对采访对象的“揭疤式采访”,对还没有从被侵犯痛苦中走出来的受害人来说,无疑又是一次巨大的伤害,有悖人道主义的理念,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媒体的“二次伤害”是指媒体对作为新闻信源的受访对象所带来的身心上的负面影响。这些受访对象通常是指灾民、幸存者、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丑闻”(负面新闻)的当事人,等等。尤其是对女性、少年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媒体所带来的“二次伤害”是不容低估的,有时候甚至会是致命的打击。
作为一起犯罪案件受害者,丈夫杨武和妻子王娟理应得到严密的保护,但个别媒体却给杨武贴上“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标签,强迫王娟接受采访,如此暴力化的强制采访,让广大受众唏嘘不已,而案件的主犯却在新闻报道中隐身藏形,这本身就很荒谬。
媒体有责任报道尽可能多的新闻事实,满足公众的新闻需求,但当事实已基本还原后,再去采访的新闻同行应尽量避免重复采访,尤其是避免让女受害者不断回忆遭受强奸时的过多细节,如时间、动作、声音等,这些压根就不是新闻所需要的,正如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陈昌凤教授对某些媒体报道作出的冷峻评论:“有一种现场,呈现的不是专业性,而是无德、无知、利益至上。”
媒体在承担报道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许多道德义务,要考虑到一些新闻事件细节的负面影响。记者很难将职业伦理和日常道德严格区分开,因为采访工作是与人打交道,而记者本身也不是一个冰冷的传声筒。所以,媒体的道德底线不是市场竞争的规则,而是受众和社会能接受的道德底线。
舆论审判左右司法独立
近几年,“刘涌案”、“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北邓玉娇案”等,在媒体过度报道和舆论压力的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使得案件还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已将受理法院、法官置身在一片质疑、批评、指责声中,舆论的“裁决书”似乎已经先期下达。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等。有人用“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舆论审判”也叫“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
我国历史上就缺乏法治传统,在制度设计上,司法界以“法”的思维方式回应外部压力的能力还很弱,尤其是在被大众媒体广泛报道并由此引起高层关注的案件方面,法院“围墙”更是弱不禁风。在刘涌一案中,舆论喊杀声一片,最高法院50年来第一次行使提审权,最终判处刘涌死刑。
云南“许霆案”一审宣判以后,各大媒体纷纷对这一审判结果进行了大量采访报道,而且不谋而合的是,媒体的报道基本上一边倒地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许霆案”的大讨论。此前曾有“法院内部人士”抱怨:“发回重审后,中院受到了舆论、政府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法官对该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舆论审判”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有些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已经相当清楚,新闻媒介也不应当以为既然其犯了罪,就可以一哄而上,人人喊打。有些案件涉案人的行为确实令人发指,但是媒体的“声讨”,非但无助于案件的依法处理,而且只会在民众中煽动一种非理性的情绪,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
过度采访报道导致的“舆论审判”,还容易制造新的社会不公正,甚至有滑向“人治”的危险。有些媒体对热点案件的过度采访报道,会引起相关领导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预,而一些地方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了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主动出面干预,有的甚至对司法机关施压,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最终使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作出妥协、让步,这种做法虽然得到了舆论的支持,但也降低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作者单位: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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