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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与伦理发生冲突时的技术处理

2012年09月18日 10:42:49
来源: 《新闻实践》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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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永红

    自从有了记者这个旁观者,如何在公众知情权和私权之间建立平衡关系,就一直是行业努力的方向之一。看大陆版的电视剧,经常可以看到记者不惜损害私权以博取眼球的桥段,记者的形象,于是被不少影视剧定位为“狗仔队”。

    这其实是非常失真的形象。绝大多数的记者,致力于报道公共事件,而非刺探个人私域的种种私事。但失去分寸的记者和报道,亦常见诸媒体。因此在新闻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种冲突,亦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技术手段之一。

    在新闻实践中,我们如何通过技术处理,达到新闻与伦理的双赢?

    一、媒体机构要有自净设置

    任何机体不可能仅凭外界监督就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在涉及伦理这样非法律责任的领域,媒体机构的内部控制就是非常有力的工具。

    前些年,《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媒体均对新闻伦理作出了内部规范,《南方周末》除制订规范外,还成立了职业规范委员会。

    浙江的《乐清日报》也制订了《职业伦理规范》,对采编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说是规范,其实是个报道守则,它对采编人员的采编行为进行约束。此类内部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培养采编人员的伦理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从规则上明确采编人员违反伦理规范的责任。

    二、 直接略去不宜情节,保证证人安全

    2010年报道浙江天台五名孩子溺亡事件时,社会上有很多猜测,甚至有村民向记者提供了相当具体的作案细节。但如果媒体报道这些细节,若内容真实,则可能打草惊蛇,轻则影响警方办案,重则导致绑匪撕票。因此,我在报道中果断地放弃了所有的案件线索,仅报道案发情况。

    读者人人都是福尔摩斯,都在破案,他们当然希望从媒体上看到更多的细节,以帮助自己作出判断。但作为负责的媒体,绝不能在这方面迎合读者。事后证明,所有的“作案细节”,都是子虚乌有,孩子是失踪溺亡。

    我在报道原广东惠州市公安局长吴华立向前往香港的性工作者违规办理通行证一案时,吴华立刚刚被双规,消息被严密封锁。最后是一位娱乐场所的领班向我透露了相当核心的操作内幕。

    如果从报道的安全角度和文章可信度的角度,我必须向读者说明消息来源。但无论从她的人身安全还是社会声誉的角度,我都不可能让人们对号入座。

    从题材上讲,这个题材涉及到腐败、性,具有了相当的眼球效应。这其中包括了读者对消息源的好奇心。但在报道中,我不得不对不起读者,做出了隐藏消息源的决定:向读者说明,出于保护消息源的考虑,恕我无法具体交代。由于消息源是匿名的,读者难免感到遗憾,且对报道的公信力有损害。但这是不得不采取的办法。

    相较之下,几年前另一起类似的案件,就让人颇为遗憾。某市一位从事性工作的女大学生,向一家媒体的记者提供了该市女大学生有若干比例从事性工作的消息,且以本班为例。记者虽然在报道中没有明确指出消息源的具体身份,但有若干描述。因此类统计数据根本无法核实,报道理所当然地遭遇了读者和业界质疑。记者为了洗脱自己调查不彻底的责任,向公众提供了消息源的准确身份,于是,消息提供者被迫退学,从此不知去向。

    在这方面,很多记者不合格。报道中为了体现真实性,将消息源在报道中明确指出,使其陷入困扰。

    三 、报道须有禁忌,无法平衡时应果断放弃

    当年,我被指派去跨省采访一起大学生犯罪案件。采访过程非常艰难,不但司法部门不配合,就连可能被冤的当事人,也采取了回避态度,这令我非常不解。

    经过与当事人律师几次私下沟通,在我答应对沟通内容不作公开报道的前提下,他向我提供了令人震惊的细节:惟一能够证明这名大学生无罪、即不在犯罪现场的情节,无法公开言说。

    原来,当天,这名大学男生在向一位老头子卖淫。这名老头和中间介绍人均愿意出庭作证,证明这名男生当天没有作案机会、不在犯罪现场。

    但在侦讯过程中,当事人一开始并没有交代这个细节。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提到这一情节,但因前期刑侦已经从另外的角度证明此男生有罪,故被忽略。

    可以说,这是一起冤案,当初的采访思路就延着这条线走。但当真正有说服力的证据出现,且这个证据具有相当眼球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放弃了这起采访。

    如果放弃这个细节,无法得出冤案的结论。如果提到,既有匡扶正义的英雄感,又有博取眼球的窥私感。但是,我坚决地放弃了这个已经采访了一周多时间的报道。

    以此观之,上面提到的卖淫报道,无论如何,都应该果断放弃。在这起报道当中,记者和新闻主管的行为均严重失当。行业应该有底线、有禁忌,在涉及人身安全、人身攻击和诛心之论时,媒体必须作出否定的回答。

    四、通过正当手段获取新闻

    人类固有隐私保护机制,因此,浮在公开场合的事件,往往并不那么引人关注。越是隐藏在背后的东西,人们的窥探欲望越发能被激起。因此,获取隐藏在幕后的新闻,就成为吸引受众的重要手段。

    但是,人们对幕后的东西也有相当的保护机制。在受制于获取信息的渠道时,以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就是保证伦理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在采访某省林业厅与一家企业的经济勾连时,厅长处理过的一个中层干部给我提供了厅长与这家企业勾连的证据。

    按理说,这个证据完全有利于报道本身,我们本来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的关系不正常。而来自内部的举报,则更会坐实这个逻辑。

    但我最后放弃了这个素材。因为这个事件属于官场内部的争斗,我无法做到完全核实。而且,如果这个事件是真的,那么它不仅仅是声誉问题,而是法律责任问题。在无法避免孤证、即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前提下,放弃就是必然的。

    如果我必须去核实的话,那必须要通过非正当的手段。因为那名中层干部的证据,也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的,属于违规行为。我再去介入调查,就是延续违规。

    从效果来看,反腐当然是百分之百的正确。且在腐败事件调查中“深喉”出现,这是多么震撼的新闻事件。也许,“深喉”对读者的吸引力,远超调查方向本身。但手段的正确,乃是保证人际平衡、人际伦理的必备条件。放弃手段的正当,就无法保证所有的结果都是正确的。

    在这方面,很多媒体不合格。比如不必暗访时暗访,或者不告知对方此对话为采访,而是将私下对话内容作为报道内容。甚至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将私人通信(QQ对话、短信、邮件等)曝光。

    (作者:浙报集团县市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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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孟洁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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