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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如何消除线人匿名烦恼?
2012年05月15日 15:06:49
来源: 《新闻实践》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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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如何消除线人匿名烦恼?

    ■ 郜书锴

    在全球新闻界,因使用匿名消息来源遭遇过最大烦恼的记者,莫过于美国的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和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他们在报道“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后为“深喉”(Deep throat)的身份保密长达31年之久,即使他们在面对巨大精神与经济压力,乃至法律审判的时候,依然死守“消息来源”(Source of information)。31年后,虽然“深喉”自己公开了个人的真实身份,两位记者的烦恼也随之解除,但困扰整个新闻界的烦恼却没能解除,甚至有增无减。随着公民法制意识和保密意识的增强,匿名消息来源(Confidential source)带给新闻界的烦恼必然与日俱增。因此,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解决我国面临的问题,为新闻界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新闻正义和社会进步,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古今中外,任何一位职业记者,都需要建立一个强大而可靠的消息来源网,这一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匿名消息来源。因此,正确处理新闻报道与匿名消息来源的关系就成为记者的一门“必修课”。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必须交代消息来源。反之,就可能为假新闻的滋生培育温床。一个例外是,如果记者报道的是事实,但又使用了匿名消息来源,如何让报道取信于受众呢?如何避免法律后果呢?匿名的烦恼其实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分析,即记者层面、线人(Informant)层面和法官层面。当然,三个层面绝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关联的,显然,针对不同层面的解决原则也不是独立发挥作用的,而是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

    一、记者的烦恼与解决原则

    记者面对的烦恼大致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有权使用线人提供的材料,但不得透露线人姓名。二是有权使用线人提供的材料,但不能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出现,也不得暴露线人身份。三是承诺对消息来源保密,但又无法公开证明报道的真实性。

    解决记者这三个方面的烦恼,可以分别遵循这样的原则,一是可以通过直接引语和报道线人的身份的形式来佐证报道的真实性,不得透露线人的姓名但可以变通使用“化名”。二是因为个人的语言表达风格为人熟知等原因,线人拒绝报道中使用直接引语,但记者可以利用新闻语言进行转述,特别的词汇用引号或特殊字体标出,以此证明报道的真实性。三是尽可能解释匿名的原因,避免因匿名消息来源给受众造成不信任,甚至被误解而使报道失去价值。非绝密级的新闻报道,最好让一名编辑确认消息来源,保证新闻报道的正常发表。

    对编辑而言,他对匿名消息来源的新闻选择也隐藏着巨大风险,如果编辑选发的报道因为匿名消息来源而被指控,也有可能和记者一样被处以罚金或承受牢狱之苦。这个时候,编辑往往会要求记者提供消息来源,一般的做法是记者征得线人的授权,只向编辑透露线人身份,而保密的任务就要由编辑和记者共同承担,他们必须为线人严守秘密,或为此承担所有可能的后果。

    因此,寻求对新闻记者,包括编辑和新闻媒体的司法保护,一直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美国先后颁布“证据法修正案”(Evidence Amendment Act)即“记者特权法案”(Journalists’ Privilege Act),目的在于“加强对记者的消息来源的保护力度”。参议员福克纳(Faulkner)在向上议院提交的声明中认为:对记者消息来源的保护是新闻自由的基本条件之一,正如欧洲人权公约所主张的那样,没有对消息来源的保护,媒体将无法实现在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上的信息公开。

    美国“记者特权法案”立法精神追求的是对记者匿名消息源的保护,除非特殊情况,记者可以拒绝透露新闻线人的身份。但下述情况记者需要提供消息源:其一,记者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需要继续保护消息来源。其二,公共利益达到的社会价值高于新闻报道的价值。当事一方要求公开消息来源也有两个条件:其一,公开消息来源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其二,公开消息来源对案件侦查至关重要。这种务实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应当为我国新闻立法所借鉴。

    二、线人的烦恼与解决原则

    从西方国家对新闻线人的定义来看,新闻线人是“who gives information to a journalist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journalist’s work in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 information may be published in a news medium”,①即他们是为记者正常报道提供信息,并期待这些信息在新闻媒介予以公开的人。按照这一定义,新闻记者也可以被重新定义,记者是“who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at person’s work may be given information by an informant in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 information may be published in a news medium”,②即通过线人提供的信息开展正常报道,并期待这些报道在新闻媒介予以公开的人。

    从新的定义看,新闻线人与新闻记者达到高度的吻合,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信息公开诉求,但也承担着共同的烦恼。新闻线人的烦恼,其要害在于要求匿名与信息披露之间发生的矛盾,新闻线人为什么希望匿名的同时又将信息告知记者呢?根本的心理动机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匿名而免受新闻伤害,一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解决线人烦恼的基本原则,是记者必须信守承诺,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失信于线人,即使自己可能遭遇严厉惩罚甚至司法审判。因为记者一旦失去一位线人的信任,他的整个消息来源网络就会解体,这也可能意味着记者生涯的终结。因此,记者不要轻易向线人承诺保密,另外还可以向线人解释新闻报道有关匿名消息来源的政策、规定等,以及在报道中公开消息来源的重要性等等,征得线人的谅解与授权,共同维护新闻真实和新闻正义。

    一般情况下,当线人要求保密时,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如果必须引用线人的原话,一定要保证不会暴露其身份,即使无意间泄露了线人身份,他们也将不可能再提供任何信息。因此,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必须加倍小心,严格保守可能泄露线人身份的蛛丝马迹,做好任何可能泄密的技巧性细节处理,甚至有时候还要为此牺牲重要的新闻价值要素。比如,一名高官的秘书提供了上司受贿的消息来源,如果记者在报道中出现类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官某某的秘书”这样的描述,就有可能暴露消息提供者的身份。当然,如果新闻报道对消息来源含糊其辞,又有可能会被当成捕风捉影的消息或虚假新闻,也会使重大新闻价值的报道失去其应有价值。所以,平衡这一对关系,考验着记者的职业智慧。

    三、法官的烦恼与解决原则

    陈力丹教授曾指出:尽管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隐匿权存在分歧,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界都认为,消息来源属于新闻记者的职业秘密,在必要情况下应该为消息来源保密,这是新闻机构的生命,是维护新闻自由不可缺少的职业规范。③作为法官的烦恼,主要来自于他是否有权迫使记者公开消息来源,维护司法公正必须牺牲新闻公正吗?

    解决法官烦恼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方面,法官是否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记者掌握了与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消息;另一方面,法官要求记者公开消息来源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方面,法官需要证明记者的消息来源是案件最核心的或唯一的线索。如果迫使记者公开消息来源成为法官不正当搜集证据与材料的借口,他必须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主持司法公正的人却破坏了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这些证据如果涉及消息来源,消息来源保密与泄密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在许多西方国家,一个最基本的准则是,要求提供消息来源必须是出于公正判决(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消息来源无助于公正判决,或者可以有其他证据支持公正判决,当事人的记者和编辑就可以不暴露线人身份,也不得以蔑视法庭判其有罪。相反,如果一旦被判处蔑视法庭罪,记者面临入狱的时间一般较长,获释的条件也只有一个:公开消息来源。当然,最圆满的结局还是线人自己公开身份,记者才可以被无条件释放。

    其实,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特殊条款给记者以特殊保护,而律师、牧师和医生却往往被法外施情。因此,对新闻记者的法律保护就格外引人关注,因为在法庭上的记者是那样的无助。一方面,严守消息来源可能被判有罪,另一方面,泄露消息来源违背职业伦理,这一两难让记者处境尴尬,举步维艰。事实上,记者和公民一样都必须遵守法律,但严守秘密却是新闻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公开某个匿名信息来源对某一案件的审理可能有益,但没有一套保密措施作基础的制度对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记者也不例外。但他们的工作就是要把社会的不公、黑暗和腐败公之于众。显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只靠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因此,一个社会还需要其他一些渠道来实现社会正义,新闻报道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补充。而严守秘密不仅仅是保护消息来源,也是保护整个表达自由。

    从新闻伦理上讲,记者无意与被迫泄露消息来源一样,其行为都会危害到整个新闻行业。一旦新闻线人认为记者有与警方或政府秘密合作的嫌疑,那他们会在以后的报道中禁止记者进行采访,使采访工作无法正常展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会因为一个记者的泄密而迁怒于所有记者,阻止所有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这会干扰甚至危害到整个新闻业。因此,解决匿名消息来源带来的烦恼,公开消息来源需要遵循12字方针:公共利益、征得同意、模糊处理。即公开消息来源必须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要征得线人的同意或授权,必须对消息来源做技术性处理。总而言之,正如成长有烦恼,但谁也无法阻止我们对成长的渴望;报道有烦恼,但谁也无法阻止我们对新闻的渴求。新闻,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

    注 释:

    ①② Protection of Journalists’ sources,http://www.rostroncarlyle.com/

    ③ 陈力丹:《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当代传播》2005年6期。

    (作者:河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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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孟洁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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