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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世界读书日 新华社原总编辑南振中答读书十问
2008年04月23日 11:26: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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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许多同志谈到学以致用的问题。我想联系自己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以后的读书实践,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

    2003年3月,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21项职权中,有7项属于立法范畴,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撤销行政法规和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就是审议立法、修法议案,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要忠实履行职责,必须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而在我的知识结构中,法律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尽管"年逾花甲",我还是下决心补上法律这一课。

    年纪大了,学习法律不能像法学院的学生那样,从头至尾按部就班地进行。何况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多,仅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就超过300个,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个,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如果加上国务院制定的7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区、市)制定的7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我国法律、法规、条例及司法解释的总数近万个。海量的法律,要想有效地阅读,必须研究适合自己实际状况的方法。我采用的方法是"为用而学、学以致用、以用促学"。

    2006年4月上旬,我以全国人大中菲友好小组主席的身份,陪同菲律宾参议院代表团访问北京、成都、拉萨。这不是一个"游山玩水"的代表团。菲律宾参议院代表团中有不少专家,其中一位参议员正在研究菲律宾的"区域自治法",他很想了解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法律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哪些不同之处。为了完成这次外事接待任务,离京之前,我突击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资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告诉这位参议员,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我还介绍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比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机关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35小时,比其他省、市每周工作时间少5小时。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规定对以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知识帮了我的大忙,使我顺利地完成了这次外事接待任务。

    在常委会审议关于立法、修法、释法议案之前突击学法,是我最常用的方法。2007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草案第 57 条规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重新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该法第 76 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和"当事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当事人"既包括被许可人,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从实践层面来看,因撤销行政许可而蒙受损失的,不仅仅是被许可人,还有可能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我建议将城乡规划法草案中的"被许可人"改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不论其是"被许可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应依法给予赔偿。常委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我还注意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学习法律的重点。2007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在此之前,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强烈要求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国家发改委虽然表示要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依法作出处理,但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迟迟没有下手。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我认真研究了反垄断法草案,发现草案第 54 条虽有"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样的表述,但不太具体,难以操作;第 45 条和第 46 条虽然规定对有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一些行业协会并没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其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这将导致反垄断法草案对行业协会失去约束力。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我建议草案应将行业协会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审议通过的反垄断法第46条中专门增加了一款,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学的法律知识派上了用场,人民群众的意愿在法律条款中得到体现,对于这一点,我由衷地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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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国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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