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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政府工作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 |
| 2008年02月13日 10:55:21 来源:综合 | |
| 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 根据《问责办法》,列入问责的有以下10种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方式也有10种,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建议免职。 据悉,《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是云南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波说。点击看更多>>>>>> 公众对问责制的出台期盼已久。近几年,一些地方尝试着进行问责制度的推行与完善,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威慑效果。 既是问责,首先要厘清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厘清什么情况下是守责,什么情况下是失责等。因此,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行政监督都十分重要和必要,媒体监督也不可或缺。媒体是政府的一面镜子,媒体的监督就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镜”,也是社会问题的“显微镜”。2004年初刚当选深圳市长的李鸿忠曾用“三光作用”来评价新闻监督:阳光作用,新闻媒体可把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目光作用,新闻媒体把问题置于群众的目光之下;激光作用,问题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就像医生使用激光治病一样。点击看更多>>>>>> 记者近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采访,由于涉及对当地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软硬兼施,阻拦记者发稿,甚至当面辱骂、威胁记者。这暴露了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在对待舆论监督方面的素质差距。 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大众传媒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一个地方的工作情况,无论是成绩、经验还是问题、偏差、错误,乃至少数干部违法犯罪情况,都是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不是要和谁过不去。 实践证明,重视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党和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政和行政效率、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途径。领导干部对待舆论监督,应该有宽广的胸襟。 然而,当前仍有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缺乏基本的理解和尊重,只愿报喜不愿报忧。在实际工作中既不重视,也不支持,更不配合,或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抵触记者采访,或直接滥用权力压制批评,干涉舆论监督。一些领导干部不但不认真反思自身问题,积极整改,反而千方百计掩盖真相,推卸责任,对举报者打击报复。凡此种种,尽管表现在极少数人身上,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点击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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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