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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要让媒体敢于监督 重在营造开明环境 | |
| 2008年01月31日 09:58:0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 |
| 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据悉,《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是云南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新华社1月28日) 公众对问责制的出台期盼已久。近几年,一些地方尝试着进行问责制度的推行与完善,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威慑效果。 既是问责,首先要厘清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厘清什么情况下是守责,什么情况下是失责等。因此,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行政监督都十分重要和必要,媒体监督也不可或缺。媒体是政府的一面镜子,媒体的监督就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镜”,也是社会问题的“显微镜”。2004年初刚当选深圳市长的李鸿忠曾用“三光作用”来评价新闻监督:阳光作用,新闻媒体可把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目光作用,新闻媒体把问题置于群众的目光之下;激光作用,问题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就像医生使用激光治病一样。 事实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早已成为政府部门及行政负责人问责的依据之一。在媒体的曝光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贪官污吏或失责官员得到惩处。“黑砖窑事件”就是在媒体的聚光之下让真相大白的,一批官员受到了处理。大量的事实证明,违纪、违法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后,一般会达到“令人满意”的结局。“媒体曝光”的监督功效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里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证能够顺利实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这一办法,除了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外,更要营造媒体敢于监督的环境。前不久,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欢迎媒体负面报道”、“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以及安徽省委书记王金山希望新闻记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要敢于曝光阴暗面,勇于鞭挞假恶丑,已经为媒体实行监督创造了开明的环境。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痛恨”媒体的舆论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地“打压”或打击报复,这给媒体的监督带来很大的阻力。那么,首先该问责的便是一些地方领导对媒体监督的过激反应。 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才能发挥出媒体的监督之功能,从而让媒体成为捍卫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眼睛”。(巢江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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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