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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领导谈媒体:是"软实力"也是"生产力"
2008年01月31日 15:42:13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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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媒体舆论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

    从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项制度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

    根据《问责办法》,列入问责的有以下10种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方式也有10种,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建议免职。

     据悉,《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是云南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波说。点击看更多>>>>>>

云南:要让媒体敢于监督 重在营造开明环境

    公众对问责制的出台期盼已久。近几年,一些地方尝试着进行问责制度的推行与完善,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威慑效果。

    既是问责,首先要厘清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厘清什么情况下是守责,什么情况下是失责等。因此,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与行政监督都十分重要和必要,媒体监督也不可或缺。媒体是政府的一面镜子,媒体的监督就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镜”,也是社会问题的“显微镜”。2004年初刚当选深圳市长的李鸿忠曾用“三光作用”来评价新闻监督:阳光作用,新闻媒体可把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目光作用,新闻媒体把问题置于群众的目光之下;激光作用,问题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就像医生使用激光治病一样。点击看更多>>>>>>

    时评:“负面报道”不是“负面影响”

    不知何时开始,有了“负面报道”的概念,如今与日俱盛,并派生出了“控制负面报道”、“减少负面
报道”的说法。不仅新闻管理部门在说,领导在说,就是新闻单位本身也习惯了这种说法。

    究竟何为“负面报道”?习惯势力所称谓的“负面报道”包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社会丑恶现象等——“天灾人祸”种种都包揽其中。延伸开去,揭露社会阴暗面、与舆论监督相关的批评报道都被人称为负面报道,甚至于只要某领导心里觉得不舒服的报道,就斥之为“负面报道”,动辄得咎,令传媒人猝不及防。点击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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