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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论员:共同构建和谐的舆论监督环境 | |
| 2008年01月10日 11:24:06 来源: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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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不久前的“绥德事件”,目前皆大欢喜的结局,也许并非舆论监督最好的结果——仅仅县公安局、教育局关于拘留决定和停职处分的撤销令,就能撤回对校长高勇的伤害吗?仅仅县长一句“对不起”,就能够消弭官员心中的特权意识吗?只要上级领导不较真,司法就不会介入,舆论监督也不过是一时风波,道个歉或者写个检查,也就过去了? 社会需要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人们理应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多一些理解与宽容。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使社会有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更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权利问题进行规范。 监督、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记者务必让自己的新闻和报道尽可能去还原真相、接近事实,但我们不能奢求媒体报道,完全真实。囿于种种原因,媒体和记者根本就不可能在每起新闻报道中,都完美无暇。而某些政府官员却恰恰就利用这一点对媒体进行控诉,这也间接导致舆论监督环境的恶化。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避免因为媒体报道不能百分百符合事实,而被官员肆意指控的窘境呢? 这其实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缺口”,使得滥用公权力者能够屡屡凭借这一“缺口”行“假公济私”之实。在公权力滥用和私权利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滥用公权力者无疑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被“任意解释”,但私权利受到侵害的“诽谤者”,除了用言论自由等理念来为自己辩护外,在法律技术细节上并不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了“官强民弱”下的公权滥用或者说私权受侵害。 即便不考虑时代背景和法治环境的差异,我们拿这两个诽谤案例与《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卷入的诽谤案相比,也会发现明显的不同:第一,这两起案件的诽谤对象都是平民,不是官员;第二,这两起案件都是自诉案件,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 好一个要对全县人民负责任!西丰县的一些官员真是深得“朕即国家”专制思想之三昧,通过慷慨激昂的几句话,就把全县人民给绑架上了。这哪里是在“诽谤”县委书记啊,这分明是在“诽谤”以县委书记为首的西丰县全体人民。为了“全县人民”,他们不惜做出违反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举动,越俎代庖,甚至干脆由公安局自己起诉、自己立案了。而赶到北京的杂志社交涉拘人的不是别人,正是该县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和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看来,为了这个“全县人民”,这些官员是打算将“知法犯法”进行到底了——抑或他们本来就不懂法?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如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相较之下,从“彭水诗案”到“西丰短信诽谤案”的一系列现代版“文字狱”警示我们,某些地方的“县官”岗位除了有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危险,还大有成为“侵犯人权重灾区”的危险。如何依法规范和限制“县官”的权力,防止某些 其实,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看报习惯,“县官”狂妄恣睢擅权弄法,肆意侵犯公民的表达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重大课题。 一个乐于接受媒体监督的政府,习惯上把媒体视为自己的益友而非异己。为培育这种权力和自己一道担负起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有些政府甚至甘愿去限制自身的权力。对此,新闻法界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很难被人遗忘——1964年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该案中,尽管《纽约时报》刊登的内容部分失实,但美国法院仍然判定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理由是“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并且,身为“政府官员”的沙利文不能“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指出报道失实出于恶意。进而,该案确立了媒体在失实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中著名的“非实际恶意不担责”的原则,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 新年“新气象”,新的县官遭诽谤案新鲜问世了。只是这一回,辽宁西丰县在去年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基础上,“锐意进取”,不仅对内容制造者进行了“专政”,更把矛头直接地指向了传播者,并且是记者这样的公共传播者。 然而,张书记“戒急”,但西丰县委宣传部好像火烧了屁股;张书记“用忍”,县委政法委却“忍无可忍”;张书记“软弱可欺”,但西丰公安局岂能也“软弱可欺”?于是,他们在张书记“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干人赴京要将记者捉拿归案。只是,不管是宣传部、政法委还是公安局,他们都忘了自己是干啥的,更重要的是,他们恐怕是以小人之心度张书记的“君子之腹”了。这种擅自撇开合法程序随意立案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张书记的另一种“诽谤”了——以实际行动来诋毁他的“宽宏大量”。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案”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个“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来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孙立平教授说过,有一些腐败分子以“稳定”为借口,在稳定问题上的泛化、扩大化趋势,来压制民众对腐败的不满,甚至利用国家机器对腐败揭露者进行打击报复。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则让我们强烈地感觉到这样的信号。“诽谤”的是县委书记,可是,跳出来的有当地宣传部部长,有政法委书记,甚至当地建筑公司经理也跳将出来,为县委书记抱屈鸣不平。这样丑陋的违法行为,不仅仅让我们看到权力膨胀下的扭曲变异,也让我们看到这种权力变异之下寄生的种种“权力走狗”可怖的脸孔。 追拘报复记者的行为就是一封举报信 应该承认,负面报道揭了地方的短,确实让县太爷们在面子上挂不住,可能还对当地部分官员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但做好舆论监督,客观报道事实真相是记者的神圣职责,真正站得住的官员理应有正视负面报道,挽回影响,重树形象的政治勇气。如此粗暴践踏新闻自由不但于事无补,还会给公众留下更多的怀疑空间,让人浮想联翩。在我看来,西丰县如此报复写负面报道的记者,实际上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堂堂政法委书记竟连法律常识都不懂 法律的层面上看,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且,除非是严重影响到国家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否则诽谤罪必须是受诽谤人提起诉讼。可是西丰的政法委书记(请注意是政法委的书记)却否认这事跟“受诽谤人”张志国有任何关系!所以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就是违法! “如能像克林顿那样被曝光,我不至于落死刑” 敢进京抓不受县委管理的京报记者,可以想见,在该县委书记的下属和治下百姓,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听命于县委书记?对抗舆论监督,进京抓记者,把对抗舆论监督带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愧“最牛书记”之称。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诽谤案”立案,必须有受害人的诉讼。可是,相关卷宗根本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甚至,这个“受害”的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还说,西丰警察到京拘传记者一事他毫不知情。显然,较之此前发生的“彭水诗案”、 “稷山文案”,这起辽宁西丰“诽谤案”更丑陋、更极端。 如此看来,这种“进京抓记者”的狂妄行为真是愚蠢至极,只能在激起舆论反弹和全民关注后加速丑闻曝光的速度——— 可能他们确实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绝对权力已经让他们失去了正常的智商,沉浸在无所不能的权力幻觉中,他们习惯了过度看高自己手中的权力,太相信自己手中权力的力量了,以至于觉得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摆平一切,可以让所有人害怕自己,认为天下没有自己用权力做不成的事。 联想起近日相继爆出的“福建安溪地税报复执法逼走外商”与“陕西绥德职中校长追着县长签字被拘”案,有关人士滥用“合法性”伤害权的危险倾向不能不令人警惕。所谓“合法性”伤害权,乃指有关部门与个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表面披着法定程序与合法形式的外衣,实质却干着非法侵害公民权利的勾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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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海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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