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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县官”擅权弄法何时休?
2008年01月08日 13:26: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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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发报道,披露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个加油站的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西丰县公安局随后以涉嫌诽谤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该局警察并于1月4日赶到北京拘传朱文娜,幸而未果。(1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远的不说,自从2006年10月重庆发生“彭水诗案”以来,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和山东“高唐网案”等几起因言获罪案件随后接连发生,而今,辽宁西丰的“短信诽谤案”刚被媒体披露,采写报道的记者紧接着就面临被拘传并被追究刑责的现实威胁,从而使西丰的这起因言获罪案件具有了更加典型而极端的昭示意义。

    上述几起案件在具体情节上略有不同,但在生成机制和核心要素上呈现出惊人的一致性:普通公民、公务员或干部以短信、诗歌、网络言论、上访信件等形式表达对所在地区县级领导(其中多名为县委书记)的不满,在“县官”的直接或间接授意下,当地公检法机 此外,仅仅预测“总额工资”、“平均工关以涉嫌诽谤、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判处诽谤罪。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媒体在报道和评论这些案件的时候,一次次不厌其烦地反复宣讲“诽谤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如果不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公民批评官员是行使表达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的行为,官员不能随意将公民的批评上升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不能以涉嫌诽谤为名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沦为官员打压言论的工具”等法理和道理。一方面为那些不幸因言获罪的公民鸣不平,另一方面,也希望其他官员能引以为戒,将少数打压公民言论的“县官”作为反面教材,从中学会如何接受批评、善待批评,并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

    然而,某些“县官”长期以来养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骄横霸道作风,他们哪有闲心学习这些基础的法理,更听不进这些浅显的道理,面对公民的批评和非议,他们没有起码的宽宏大度,没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雅量,而是高度敏感一触即发,必欲动用公检法的力量,将批评者从重从快绳之以“法”。在极度膨胀的权力欲的支配下,某些“县官”不但不能容忍辖区内的老百姓对自己说一个“不”字,而且也不能容忍辖区外的任何异己声音,所以,在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看来,西丰县的商人赵俊萍胆敢和自己叫板,必须将她“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西丰县以外若有人胆敢和他过不去,也必须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按照这种逻辑,西丰县警方可以赶到北京,将准备找中纪委上访的赵俊萍抓回西丰县,他们当然也可以赶到北京,将采写西丰县“负面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捉拿归案”。如果这种逻辑成立并成为现实,那么,不但县属媒体不能刊发针对本县的“负面报道”,而且其他地方的媒体包括中央级媒体也不能批评“县官”,这意味着舆论监督将被全盘取消,其结果实在是难以想象的。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如仅在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原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相较之下,从“彭水诗案”到“西丰短信诽谤案”的一系列现代版“文字狱”警示我们,某些地方的“县官”岗位除了有成为“腐败重灾区”的危险,还大有成为“侵犯人权重灾区”的危险。如何依法规范和限制“县官”的权力,防止某些 其实,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缺少看报习惯,“县官”狂妄恣睢擅权弄法,肆意侵犯公民的表达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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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同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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