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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警察进京抓记者:政府不怕名誉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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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1月08日 11:17:05 来源: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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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 政府不怕名誉权被侵犯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次记者因报道辽宁西丰负面新闻遭警察拘传,其实是一个“诽谤去刑法化”的问题。西丰县政府的行为是合法而不合理的。 在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诽谤”只属于“民事行为”,而中国《刑法》上依然有诽谤罪。目前,在中国存在“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根据“刑事诉讼”,警方就有可能抓人。这是《刑法》中需要改革的。 西丰县政府显然是咨询过法律专家的,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但以“刑事诽谤罪”起诉记者是骇人听闻的,一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是不合理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朱文娜的角度,要保护自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舆论的途径;二是事实,如果她的报道反映了相对平衡的事实,对方不可能以刑事罪告她。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维护其名誉呢?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是不怕名誉权被侵犯,一般是无所谓的态度,不会对名誉侵犯提起诉讼。另外,国际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一般是不受保护的。 另外,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记者。国务院成立了一个未来五年立法计划小组,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我准备通过这个途径提出专门的立法计划。 西丰县存在执法过当嫌疑 ●宋建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没有必要把记者拘捕?难道非要控制当事人,才能使案件进行受理?这不属于恶性事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调查、法庭审理来完成。西丰县有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或是执法过当的嫌疑。对于跨地区执法,除非是刑事案件,国家都有相关的法规严格规定。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肯定是不适当的,甚至涉嫌违法。 按照国际管理,判断“诽谤罪”主要看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缺乏这个要件,不构成诽谤。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一般通过三方面来判断。第一,记者与事情有无直接利益关系,例如接受贿赂;第二,记者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例如亲属关系;第三,在操作过程中有没有明显违反新闻处理规程的,例如报纸有自己的选题、审稿的要求。 媒体要注意保护他人名誉权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西丰县政府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收到抨击。不过,不管这次记者的操作到底有没有涉及诽谤,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新闻媒体内部要有严格的审核制度。新闻要注重时效性,但对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例如关乎一些机构的名誉事件应该需要严格审核才能发表。 第二,记者在报道时应尽量还原事实。 第三,记者报道新闻的主观动机是什么?采访的程序是否合法可以看出记者的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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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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