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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观察:医院为何不道歉?--一个曾经的医生
2007年11月27日 15:04:05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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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悲愤不已

孕妇父母要告医院见死不救

    据《丈夫拒签字致孕妻身亡续:丈夫首次认错》报道,“这两天我在想,毕竟是人命呀,我不签字,人死了,我还是有责任的!”昨晚6时许,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旁一家地下旅馆里,肖志军听说岳母李小娥已前往八角派出所报案后,向记者透露了这两天思想的转变,但是他仍然认为医生治疗的方法不对,医院在他不签字的情况下,也可以先救人,“责任更大”。(浙江在线11月26日,)笔者认为,其丈夫确实应该认错,但是我们更需要听到医院道歉的声音。

    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一事发生后,有各种各样的声音表达,笔者也相继专门就此事写了两篇文章指出,医院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在一些报纸和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这件事情实在让笔者感到无比愤怒,笔者再次想写篇文章直指医院,笔者至今没有看到医生和医院、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出面承担责任的半句话,听到更多的是他们解释、推脱责任的言论,这让人深感遗憾与愤怒。笔者认为,无论什么理由,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曾经专门写了两篇文章分析了医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合同法和民法的角度分析了医院的法律责任,并得到有关法学教授的认可。(《医院应该承担“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家属不签名致病人不治而亡医生涉嫌违法》)并且我请求我的老师——著名评论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撰写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客观分析医院的法律责任,相信很快可以看到乔教授的观点。

    乔教授推荐天津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我的观点,除了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还说,我曾经是一个医生,我从接受医学教育的第一天开始,尽自己全部力量保护病人的生命是第一责任,暂且不谈法律,两条性命在我们能够有条件挽救的情况下消失了,这至少应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这至少是有违其职业道德。这至少让我们愧对自己的良心。因此,我应该听到医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道歉的声音,向消失的两条生命道歉,向他们一直尊崇并为之奋斗的人道主义事业道歉。

    希波克拉斯誓言是所有医务工作者的誓言:“我要把我的一生奉献给伟大的人道主义事业。我凭着良心和人格行使我的职责。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凡是托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以严守。我将用博爱精神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崇高荣誉。在我的职责范围内不允许把宗教、国籍、种族等因素掺杂进来。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我也将以最大的努力尊重从胎儿开始的生命,决不利用我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违背人类道德范围。我庄严地、神圣地并以我个人的人格作出上述保证。”我希望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不仅仅能够熟练背诵这个誓言,而且还尽最大努力去实践她:“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我也将以最大的努力尊重从胎儿开始的生命。”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标准。

    生命权在我这曾经做过医生的人的心目中,大过一切(甚至包括法律),为了救治生命甚至可以违反法律,更何况在这件事情上,医院救治生命并不违反法律,恰恰是遵守法律,不履行救治责任就是违法。

    医院绝对无法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职业道德赋予的责任,我们不能原谅医院任何推脱责任的言行,在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我们至少需要听到医院道歉的声音!(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教学中心主任 盘和林)

肖志军悲愤不已

医院应该承担“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光明网-光明观察: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一事发生后,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

    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1月23日《检察日报》)

    笔者再次表达鲜明的立场:医院涉嫌违法。

    首先,如何看待病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呢?目前,说的最多是病人及其家属拥有“知情同意权”,医院不得侵犯。从《合同法》来看,只要病人送进医院的那一刻起,患者跟医院就形成一种约定,就是尽最大力量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除非不可抗力原因。显然,医院并没有尽到全部力量保证病人生命安全。《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其丈夫在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其丈夫侵犯病人的生命权来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我国民法的原则有一条“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是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一种必要限制。另一条民法原则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置病人性命不顾的“知情同意权”显然是违反上述原则的。因此,其丈夫的“知情同意权”是无效的。

    再看看医院的责任。除了没有尽一切力量来保证病人生命安全履行合同约定之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这件事情符合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的特征,可以遵照执行。紧急避险包括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作为医院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在病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家属的知情权可以被损害。我国的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比如机长等机务人员在飞机遇险时,应该承担救护乘客的义务,船长等人员在轮船遇险时应该承担救护乘客的义务,不管病人愿意与否,相关责任人都要去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去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医院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胡律师提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似乎没有责任,但是病人认为,恰恰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当医疗机构碰到类似患者时,可以由被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医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进行手术同意书的签字,科室主任、院长或业务院长批准执行。必要时进行录像、录音存档,同时积极联系患者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单位,待其亲属等人到医疗机构后再执行告知义务并补签手术同意书。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即使打官司到法院,医疗机构也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教学中心主任 盘和林)

  一个曾经的医生:医院应该承担“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为何竟不道歉?

   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一事发生后,有各种各样的声音表达,笔者也相继专门就此事写了两篇文章指出,医院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在一些报纸和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这件事情实在让笔者感到无比愤怒,笔者再次想写篇文章直指医院,笔者至今没有看到医生和医院、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出面承担责任的半句话,听到更多的是他们解释、推脱责任的言论,这让人深感遗憾与愤怒。笔者认为,无论什么理由,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人民日报:生命尊严高于一切 见死不救医生丧德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

京华时报:死者家属称医院应负主责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昨天中午,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抵京。“我看见他(肖志军),要打死他!”李旭光一提起肖志军,难抑怒火。夫妇二人前往太平间看了女儿遗体。随后,与医院方面进行交涉。经过短暂交谈,相关医生介绍了李丽云入院后的相关情况,李氏夫妇对医院的回复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法”。他们表示,要追究医院和肖志军的法律责任,并且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新京报: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昨日(26日)中午,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两名工作人员赶到北京市邮政局北太平庄支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赵廷凯律师及张浩然律师连夜起草的《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下称《建议》)书交付邮寄,寄往国务院。赵廷凯和张浩然认为,李丽云事件暴露出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应该适当修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更好地救死扶伤。

光明日报:“孕妇之死”中的社会悲情

    医生们都懂救人是天职,他们决不会呆板到连人的生命与一纸规定谁轻谁重都不懂的地步。二十二年前我在部队当兵,一次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明确告知需要做一个腹部乙状结肠切除手术。当时,医生问我谁在手术单上签字?我说不用签了,你们觉得需要做就行。医院还真不那么“认真”,随后就在没人签字的情况下真给我做了手术。所以从职业角度看,看着一条鲜活的生命在医生的眼皮底下能抢救而不便抢救,医生们那种欲做不能的痛心与痛苦我想他们一定比谁都更强烈。显然,在这里,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惧怕,才是导致这次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法制日报:"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但是家属的同意制度也有内在的局限性:从法律上看,患者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家属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否决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有所牵强。”刘俊海说,“此外,倘若本人无法做出意思表示,而家属的决定又违背医疗规定、医学常识,医院可否依据自己的职业判断,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而实施抢救?这恰好也是此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全面追踪==============

人民日报: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

新京报:肖志军悲剧凸显流动孕产妇保健“短板”

“拒签”事件续:死者家属称医院应负主责

“拒签”事件续:孕妇父亲抵京 3家律所争相代理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续:死者父拟起诉医院和男方

拒签手术妻儿双亡事件:李父拟起诉医院(图)

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法学专家:“家属不签字 医院救人非法”属误读

法学专家把脉“拒签事件”:家属拒绝抢救的法律后果

“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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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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