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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律师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2007年11月27日 10:07:55 来源:新京报 | |
| 丈夫拒不签字剖腹产 孕妇缺氧3小时死亡医院束手无策 以挂号信方式寄往国务院;三点理由促成律师上书 昨日,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廷凯和张浩然出示的一份上书国务院的建议,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据两位律师介绍,昨天一早,“建议”以挂号信的形式送往国务院。 现行条例不利于保护生命 昨日中午,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两名工作人员赶到北京市邮政局北太平庄支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赵廷凯律师及张浩然律师连夜起草的《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下称《建议》)书交付邮寄,寄往国务院。 赵廷凯和张浩然认为,李丽云事件暴露出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应该适当修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更好地救死扶伤。 患者生命不能由他人做主 两名律师提出修改《条例》的三点理由。 第一、《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两位律师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 第二、以家属或关系人是否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存在隐患。两位律师认为,患者的生命权首先属于自己。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另外,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很可能做出贻误治疗的决定。 第三、将医患关系一律按合同关系对待不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两位律师认为,医疗服务特殊,专业水平极高,将医患关系完全按照合同关系对待,各种检查、治疗都要签订合同行不通。这种倾向有违医疗服务本身的宗旨。 (记者葛江涛) ■ 院方反应 “医生救治不能违法” 朝阳医院(西区)相关负责人称,医生是公民须遵守法律 昨日中午,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就“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妻身亡”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常务副院长赵立强、法律顾问胡文中表示,医生救治过程中不能违法。发布会上,院方公布了死者李丽云的病程记录。通报情况后,赵立强副院长和胡文中律师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有记者问,如果还有类似事件发生,医院是否仍不施以手术救治?这与医院的救死扶伤的社会角色相符合吗?对此,赵立强表示,医生首先是公民,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在救治过程中我们不能违法,在这件事情上医院没有责任。”赵说。 有网友指出,医院在家属拒不签字的情况下也应当实施手术。对于这种观点,胡文中认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是否实施手术这个权利和相应的责任在患者家属,而不是医院。现在反过来指责医院,让医院超越法律、超越规章制度做违法的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有记者提出,有关法律条文中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手术。对此,胡文中指出,此次事件不属于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指家属为无行为能力人等。 另有记者质疑,死者与肖志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肖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胡文中称,在当时的情况下,肖志军是死者的特定关系人,他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刘泽宁) ■ 观点 “法理赋予医院‘专断’治疗权” 人大刑法教授称,院方至少要受到道义指责 昨天,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明祥教授认为,肖志军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医院至少应该受到道义上的指责。 据刘明祥介绍,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排除违法性的“专断”治疗措施,即医院经过科学判断,从病人和社会的利益考虑,认为做手术能够挽救生命,可以采取措施做手术。 刘明祥表示,“专断”治疗实际应用不少,比如患者是传染病,即使病人和家属不同意,医院也需要将病人隔离治疗。“专断”治疗时,医生是免责的。刘明祥认为,从本事件来看,手术可能是挽救孕妇生命的最可能手段。 “我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医院领导不能决定做手术,责任由医院承担?”刘明祥说,卫生部门规定只是一般规定,不能死抠,医院还是要受到道义上的指责。 “从道德、社会的角度,对医院应该有更高要求,甚至批评。”昨晚,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表示,虽然从现行法规看,医院的做法已经尽责,但也有可检讨之处。 夏学銮介绍,如果用社会学理论分析此事,在目标(救命)与手段(获得签字)矛盾时,医院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做“革新者”,放弃手段追求目标;反之则是“墨守成规者”,坚持原则,不兼顾“救命”目标。 夏学銮认为,在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医院从理性出发选择;但是从道德、社会的层面,对医院应该有更高的要求,甚至批评。(记者王殿学 白杰戈) “现行相关卫生法规不够具体” 北大教授认为,医院不能为“守法”放弃救人,现行法规很难修改 昨日,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宋文质教授表示,当前卫生法规大体框架无漏洞,但需细化具体条款。 宋文质介绍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并无明确规定“何为特殊情况”,医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紧急情况”也未做具体说明。 宋文质说,为了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两个33条应细化,列出具体可预计的特殊情况,如亲属情绪激动,考虑情况不全面、性格偏执、不能正常思考问题等。 宋文质表示,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救死扶伤。从这方面说,医院不能为了“守法”而放弃行医救人。 “医患关系大环境极不理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表示,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不容易改变,因为此事修改现有法规更难,即使措词的变更,也涉及多方的利益权衡。 郑也夫表示,李丽云的悲剧很难说清是人还是制度造成,而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相互丧失信任,也是重要的因素。他分析,患者(家属)不信任医院,不愿听从手术建议,医院如果自作主张实施手术,可能被患方以“未同意手术”为由不交费,甚至在手术失败后面临法律问题。(记者刘泽宁 白杰戈 实习生王康)
肖志军很穷,人也老实得有些窝囊,可他有脆弱的自尊。住院需要交纳押金,医院领导问他是否有钱,肖志军说:“有钱,但在老板那里。”也在住院的《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等人为了挽救李丽云母子的生命,向肖志军慷慨承诺,如果他签字同意剖腹产,就捐助他1万元。或许是出于男子汉的自尊,他仍然不肯签字。事后他竟认为吕卫红“是在开玩笑,是在逗我的。”他不相信一个陌生人会帮助自己。吕女士说:“长久地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肖志军,受尽了人们的白眼冷遇,这样从天而降的‘温暖阳光’,怎么能立即扫除掉在他心里厚厚的阴霾?”是啊,一个靠洗碗谋生的人,在繁华的北京和他怀孕的妻子相依为命,生活该是多么的艰难!他肯定经历了无数的不幸和磨难,早已习惯了别人的讥笑和白眼,在失去家人关爱的同时,也失去了对他人的信任,所以才会把病友的真诚援助误诊为玩笑。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昨天中午,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抵京。“我看见他(肖志军),要打死他!”李旭光一提起肖志军,难抑怒火。夫妇二人前往太平间看了女儿遗体。随后,与医院方面进行交涉。经过短暂交谈,相关医生介绍了李丽云入院后的相关情况,李氏夫妇对医院的回复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法”。他们表示,要追究医院和肖志军的法律责任,并且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光明日报:“孕妇之死”中的社会悲情医生们都懂救人是天职,他们决不会呆板到连人的生命与一纸规定谁轻谁重都不懂的地步。二十二年前我在部队当兵,一次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明确告知需要做一个腹部乙状结肠切除手术。当时,医生问我谁在手术单上签字?我说不用签了,你们觉得需要做就行。医院还真不那么“认真”,随后就在没人签字的情况下真给我做了手术。所以从职业角度看,看着一条鲜或的生命在医生的眼皮底下能抢救而不便抢救,医生们那种欲做不能的痛心与痛苦我想他们一定比谁都更强烈。显然,在这里,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惧怕,才是导致这次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法制日报:"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全面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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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