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绝签字致孕妇身亡事件”引争论 有人称遇特殊情况医生可以有手术决定权 有人称不能随便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
“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在医务人员百般苦求下,仍拒绝签字同意怀孕女友手术,还生硬地写下这短短的14个字,最终两条人命逝去。
几天前发生在北京的这一悲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昨天,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医院和肖志军的刑事责任。八角派出所称,将对此事进行调查,若有进展将告知李小娥。
“去报警就是想立案,因为打算到法院诉讼。”李小娥说,她连夜草拟了起诉书,准备起诉肖志军和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李小娥的这份起诉书写在一本破旧卷角的练习本上。起诉书上说:“那个自称是我女儿丈夫的人,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而且一看就知道我女儿是被那个男的拐骗或者要挟的,我女儿根本不可能喜欢或嫁给那种男人。我认为应马上追求(究)他的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李小娥还认为,医院不应该眼睁睁地看着女儿走向死亡。
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门口,被媒体“围追堵截”了几天的肖志军神情呆滞,机械地回答着问题。和几天前相比,他的背更驼了,因为没有一点精神,显得异常憔悴,整个人仿佛脱了人形。当得知李母已经到派出所报案时,他只是淡淡地说:“我后悔没签字,如果判我杀人,我认罪。”围观的路人,对着他指指点点,多数是在责备,有的甚至在咒骂。肖志军有时转头看看旁边的人,目光很茫然。
两条生命逝去后,有关肖志军和医院谁该为此事负责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那么,实施医疗抢救时,是否必须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院能否基于“救死扶伤”的职责主动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因为患者家属不同意,医院便放弃抢救造成患者伤亡的,医院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医疗抢救立法,妥善调整医院、患者、家属之间的关系?就这些问题,记者今日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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