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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报纸登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总署等严肃查处 | |
| 2007年11月19日 09:02:05 来源:新华网 | |
|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在监测中发现,《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等刊登违法广告率居高不下。据此,两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依法暂停这4家报纸发布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进行内部整顿。 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了解到,9月21日至23日(三天)和9月17日、23日(两期)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广告违法率分别为77%、80%、100%和100%。 主要问题包括药品、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宣传医院中药制剂或处方药;广告内容宣传有效率、治愈率,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以新闻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传增强性功能功效等。 鉴于以上报纸发布的违法广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责成报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的严重违法广告,并依法暂停《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发布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7日;暂停《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药品、医疗广告30日。新闻出版总署已经责令这4家报纸出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发布制度。
毛群安说,尽管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的以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不但追究新闻媒体单位的责任,同时追究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重庆还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8日表示,药品违法广告今年的治理目标是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颜江瑛指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到的药品违法广告和信息分析,药品违法广告主要问题表现在许多广告未经批准进行宣传,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发布以及用名人、公众人物、患者证明药品疗效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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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国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