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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
2007年08月25日 08:26: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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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格外受到公众瞩目。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议,有人将其解读为“是对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进行限制”。

    对此,常委会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行为开展舆论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该项规定的,可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从责令改正到行政处分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删除了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博得社会各界一片叫好。

    有专家将此视为“信息公开”原则在国家理念中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并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肯定。(程刚 崔丽)

处置突发事件 群众利益优先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通过

    “2007年春夏季中国主流报纸十大流行语”评选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等并列入选时政类流行语,由此可见人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关注程度非同一般。

    今天(24日),备受瞩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下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首次审议在2006年6月,2007年6月进行了二审。 >>全文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原来的草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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